日本的知識產權審理模式
五洲商務網
日本法院體系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日本實行三審終審。日本法院體系中涉及知識產權審理的主要是高等法院及其管轄下的地方法院。其中日本的高等法院包括東京、大阪、名古屋、廣島、福岡、仙臺、札幌、高松8 個高等法院。
日本原來對知識產權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一般性規定進行管轄,其中8 個高等法院所轄的地方法院按照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等原則,對知識產權案件行使一審管轄權。在知識產權案件比較多的法院,設立了知識產權庭,其發展歷程為1950 年東京高等法院設立了知識產權庭,1961 年東京地方法院設立了知識產權庭,1964 年大阪地方法院設立了知識產權庭,1990年大阪高等法院設立了知識產權庭。
為適應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1996 年8 月日本修訂了其《民事訴訟法》,其中對知識產權的管轄修改為:對于東京、名古屋、仙臺和札幌這4 個高等法院下轄的地方法院管轄的專利權、實用新型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當事人既可以向上述4 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對于大阪、廣島、福岡和高松這4 個高等法院下轄的地方法院管權的專利權、實用新型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當事人既可以向上述4 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大阪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2002 年3 月20 日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主持形成了內閣的知識產權戰略會議,2002 年7 月3 日日本知識產權戰略會議公布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根據該大綱,2002 年12 月4 日日本國會公布了《日本知識產權基本法》,并在內閣成立“知識產權戰略本部”負責制訂、實施知識產權推進計劃。2003 年7 月9 日日本國會通過了《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再次就知識產權案件管轄進行了調整,其中第6 條的規定,對于發生在東京、名古屋、仙臺和札幌這4 個高等法院轄區內的專利權、實用新型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統一由東京地方法院集中管轄;對于發生在大阪、廣島、福岡和高松這4 個高等法院轄區內的專利權、實用新型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統一由大阪地方法院集中管轄。根據該法第6 條之3 的規定,專利權、實用新型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等技術性案件在全國范圍內的二審,均集中于東京高等法院知識產權庭審理。2004 年6 月11 日日本國會通過了《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設置法》,根據該法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于2005 年4 月正式成立,其設置在東京高等法院內,當然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并非實質意義上獨立的高等法院,而是作為東京高等法院的一個分支設立的。但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設立體現了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專業性的要求。從管轄角度看,凡涉及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技術性案件的二審均由于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審理。(本文來源:互聯網)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