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基本原則
資政知識產權
初步審查程序中,審查員應當遵循以下審查原則:
(1)保密原則
審查員在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中,根據有關保密規定,對于尚未公布、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和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內容,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2) 書面審查原則
審查員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包括補正通知)和審查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初步審查程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
(3) 聽證原則
審查員在作出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將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通知申請人,至少給申請人一次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是已經通知過申請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實、理由和/或證據。
(4) 程序節約原則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審查員應當盡可能提高審查效率,縮短審查過程。對于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并盡可能在一次補正通知書中指出全部缺陷。對于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克服的實質性缺陷的申請,審查員可以不對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進行審查,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可以僅指出實質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則外,審查員在作出視為未提出、視為撤回、駁回等處分決定的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啟動的后續程序。(本文來源:實用新型初步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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