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審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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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現行的司法審理模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2 條、第11 條,我國人民法院實行“四級法院、兩審終審”的審判模式,其中“四級法院”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中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其中“兩審終審”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二、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審理模式
1、涉及知識產權案件的級別管轄問題
涉及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2001 年6 月22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 條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002 年1 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2 條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 ~ 2 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002 年10 月12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 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2007 年1 月12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 條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 條、第9 條、第10 條、第14 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準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專利糾紛、商標糾紛、著作權糾紛案件發布的司法解釋可見,涉及專利民事糾紛案件的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二審為各高級人民法院,涉及商標、著作權的民事糾紛案件一審一般由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二審為各高級人民法院,當然部分案件也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二審為各中級人民法院。
涉及知識產權行政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當前我國境內發生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侵犯著作權的行政查處一般由地方基層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如縣級或區級),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 條,涉及上述案件的行政訴訟一般也由上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所在地的基礎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知識產權刑事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 條,涉及知識產權犯罪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涉及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審理權分配模式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8 條、23 條、26 條、30條的規定,當前我國四級人民法院分別設立了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上述審判庭分別負責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理工作。
三、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審理模式的變化
鑒于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審理模式存在條塊分割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級別管轄的不統一,審判權分配的分散,例如,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對于假冒注冊商標罪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政訴訟案件也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顯而易見在刑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中對證據分析、案件事實的查明、法律的適用會更加嚴格,但此類案件卻由基層人民法院審判,這種狀況與案件屬性相背離。另外,鑒于知識產權案件涉及很多技術性問題,而當前的知識產權案件又分別由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分頭負責,因此,這會導致法律適用標準的不統一。由于存在上述問題,全國各地人民法院也針對知識產權審理模式進行了一定的革新。
三審合一的浦東模式:具體是指將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統一歸口由民事審判三庭(即負責知識產權案件審理)負責,由于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推動了這項革新,因此,該模式稱為浦東模式。
三審合一的南山模式:具體是指知識產權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仍舊由各對應的審判庭負責,但需要由民事審判庭與行政審判庭或刑事審判庭臨時組成合議庭聯合審理,但這種聯合屬于松散型合作,由于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推動了這項革新,因此,該模式稱為南山模式。
三審合一的福建模式:具體是指將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與行政案件歸民事審判庭負責,而一審刑事案件仍由刑事審判庭負責。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三庭負責審理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三庭審理二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二審案件,一審、二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仍根據現有法律規定確定管轄及審理。
三審合一的武漢模式:具體是指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統一審理該轄區內的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同時,將由武漢市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集中到江岸區人民法院審理,并規定知識產權二審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統一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三庭審理。
三審合一的重慶模式:具體是指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審理該轄區內的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做出的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裁判不服而提出的上訴案件,統一由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統一指導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審判工作。(本文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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