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品牌培育與質量提升的若干意見
五洲商務網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有效構建品牌創建體系,不斷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努力提升“麗水制造”在國內外市場的影響力、競爭力,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品牌大省”建設的若干意見》(浙委〔2006〕4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品牌培育與質量提升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市財政每年統籌安排資金,用于激勵實施品牌戰略和標準化戰略,著力提高我市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鼓勵企業加強標準化、計量、質量管理與檢驗等基礎工作,加強社會檢驗檢測體系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二、當年新獲得“中國名牌產品”、“浙江名牌產品”(含“浙江區域名牌”)和“麗水名牌產品”的企業,分別獎勵100萬元、20萬元和2萬元。當年新獲得“中國出口名牌”、“浙江出口名牌”、“麗水出口名牌”的企業,按《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麗政發〔2007〕36號)有關規定執行。當年新獲得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獎勵20萬元。
三、當年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不含司法認定)、“浙江省著名商標”和“麗水市著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獎勵100萬元、20萬元和2萬元;已是浙江省著名商標當年首次司法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獎勵20萬元;新獲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獎勵20萬元。當年新獲得中華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的,獎勵20萬元。新獲得“中華老字號”、“浙江省知名商號”、“浙江老字號”等稱譽的企業,分別獎勵20萬元、15萬元、5萬元。
四、在本市的建筑工程當年新獲得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浙江省“錢江杯”優質工程獎、麗水市“九龍杯”優質工程獎的麗水市企業,分別獎勵60萬元、20萬元、2萬元。
五、當年新評定為“五星級賓館”、“四星級賓館”的企業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當年新評定為國家5A級旅游景區、國家4A級旅游景區、國家3A級旅游景區的,分別給予景區的投資經營企業獎勵30萬元、20萬元、5萬元。
六、倡導誠信,嚴格產品標準要求,確保產品質量。對當年新獲得“國家免檢產品”、“國家出口免驗產品”稱譽的企業,分別獎勵25萬元、15萬元。
以上二、三、四、五、六條獎項重復獲得的,按最高等級獎勵,不重復獎。
七、鼓勵企業積極推行先進的科學管理方法,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水平。當年新獲得國家、省級質量管理獎的企業,分別獎勵30萬元、15萬元。當年首次通過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HACCP)、OHSAS18000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半年后并經有關部門認定有效的企業,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2萬元。當年首次通過省級以上質量管理卓越績效評價的企業獎勵3萬元。
八、以發展綠色效益農業、生態農業為導向,著力發展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清潔化生產。當年獲得國家級有機食品認證、綠色食品認證的產品生產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
九、以有自主品牌的產品出口,當年新獲得進口國或地區注冊商標、第三方權威機構產品認證的企業,按麗政發〔2007〕36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十、鼓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及時把核心專利技術、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當年主導產品首次通過實質性采用國際標準驗收的企業,獎勵1萬元。支持企業或有關單位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訂和標準化活動。對建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全國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浙江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5萬元或10萬元。對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按每個產品標準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
十一、鼓勵加快農(林、漁)產品標準化步伐。農(林、漁)業產業化經營組織(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當年新制訂農(林、漁)業產品標準,經審定發布為浙江省標準的(執行標準單位須三家以上),并積極組織標準化生產取得明顯效益的,獎勵2萬元。
十二、鼓勵農(林、漁)業標準化示范園區、示范項目建設。當年首次通過國家農(林、漁)業標準化示范園區、省農(林、漁)業標準化示范項目驗收的企業或單位,分別獎勵5萬元、2萬元。
十三、鼓勵和支持省級檢驗檢測中心建設,當年通過省級檢驗檢測中心驗收考核的檢驗機構,獎勵10萬元。鼓勵為社會提供公正數據服務的檢驗檢測機構加強管理,對首次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向社會出具公正數據服務的檢驗機構,獎勵20萬元。
十四、對列入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免檢產品培育發展規劃的重點企業,尤其是已獲得省級以上品牌的產品生產企業在降低消耗、保護環境的基礎上實行資源配置優先政策,在技術引進和改造、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生產設施和檢驗檢測設備更新、科研立項等方面給予財政補助或貼息,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安排生產用地,在安排產品基地建設和產品開發時給予重點扶持,在煤、電、水、氣等能源與生產資料供應上予以重點保證,在申報技改國債貼息項目、省級重點創新項目、“雙高一優”等項目上予以優先立項、上報,并在科技三項經費和技改貼息安排方面予以傾斜。
十五、實行省級以上品牌企業以無形資產出資制度,商標、名牌等品牌無形資產最高可占公司注冊資本的70%。開展以品牌等無形資產為擔保的信貸服務。
十六、鼓勵采購品牌產品。發揮政府采購扶持自主創新的功能,支持品牌企業發展。由市經貿部門牽頭,通過技術、人才、市場等公共服務平臺,為品牌企業創新、參展、拓寬市場等提供支持。建立采購品牌產品和地產名牌產品制度,對品牌產品在質量、價格、服務等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進入政府采購目錄。每年由市經貿、財政、質監、工商、科技、建設等部門聯合發布我市優質品牌、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供市、縣(市、區)政府采購、使用地方財政資金建設的重點工程、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技術創新、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各種集團采購選擇使用。建設工程招投標中,在工程質量、建設周期、資金預算、資質等級相同的情況下,對使用品牌產品數額較大的投標項目,有關部門予以優先考慮。同時,適當減免有關費用,激勵生產企業提高爭創名牌積極性。
十七、嚴格市場準入制度,規范品牌評定和認證行為。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家有關部委或省、市政府授權外,任何部門不得組織名牌產品評審、品牌評價和管理體系認證等活動。規范市場秩序,維護評定和認證活動的主體合法性、行為規范性和結果有效性,確保評定和認證工作的科學、公正、公平、公開、有效。嚴禁一切亂評比、亂認定活動,防止和杜絕買證賣證現象的發生。
十八、建立健全品牌保護機制。對省級以上品牌產品,質監、工商等部門在監督檢查中視情給予免檢;對省級以上出口品牌產品,外貿、稅務、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要簡化進出口業務審核程序,提供便利條件。
十九、本意見適用于市本級(含蓮都區、開發區)制造業、建筑業、服務業、農產品加工企業或單位。稅收歸屬蓮都區或開發區的企業,兌現資金由市、區(開發區)財政各承擔一半。其它縣(市)可參照執行。
享受本意見規定的制造業企業當年銷售收入須在1000萬元以上,且完成節能減排目標任務和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質量事故。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已規定的有關品牌建設與質量提升獎勵政策與本意見重復或不一致的,統一按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由市質監局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給予兌現。
本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送:市委各部門, 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辦公室, 麗水軍分區, 市法院, 市檢察院。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8年4月23日印發(本文來源:麗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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