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作為集體商標的申請主體
五洲商務網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有關人士近日表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作為集體商標(地理標志除外)注冊申請主體。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經濟得到平穩較快發展。與此同時,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滯后問題日益顯現,主要原因在于農業經營主體主要是農民家庭,承包經營生產規模小,缺乏市場信息與渠道,組織化程度低。在這樣的背景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出現成為化解這些矛盾的一個有效途徑。
據介紹,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具有集體性。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為農村經濟社會中的新生力量逐漸發展起來,經過多年探索實踐,已成為許多農村地區的一種重要組織形式。
根據《商標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遵循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共同利益的原則,屬于《商標法》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集體商標(地理標志除外)注冊申請主體。(本文來源:國家工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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