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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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鼓勵發明創造,激勵自主創新,完善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杭州市專利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專利工作實際,已對《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杭科知[2003]172號 杭財教[2003]980號)作了修訂,現予印發,請參照執行。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杭州市財政局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為進一步鼓勵發明創造,激勵自主創新,完善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杭州市專利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杭政〔2006〕5號)等文件精神,參照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教字〔2006〕154號),結合我市專利工作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第一條 專利專項資金來源:
(一)市財政預算撥款;
(二)國家、省專利專項資助資金;
(三)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四)其它資金。
第二條 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國內外專利的申請費用資助;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備案費用資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及軟件登記費用資助;動植物新品種申請費用資助;知識產權(專利)試點、示范企業獎勵;專利實施與產業化的資助;知識產權保護;專利行政執法條件建設;專利數據庫等服務平臺建設、專利宣傳、培訓及獎勵。
第二章 適用范圍與申請條件
第三條 適用對象。
1、本市注冊或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法人組織;
2、戶籍在杭的本市居民;
3、在杭創辦企業,戶籍不在本市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
第四條 申請專利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專利已獲得授權且在授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或依照《專利合作條約》(PCT)規則提交國際申請,進入指定國家審查階段起三年內;
2、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申請人地址在本市轄區內;
3、本市法人、自然人為第一專利權人,或本市法人、自然人為第二專利權人,但第一專利權人為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組織。
第五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申請相應獎勵
1、被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中國專利金獎的發明人(設計人),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中國專利優秀獎的發明人(設計人)。
2、獲得國家、市知識產權(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稱號的法人組織。
第六條 專利實施與產業化項目資助、青少年申請專利資助、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備案費用資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費用資助、軟件登記費用資助、動植物新品種申請費用資助等適用范圍及條件,以相關文件規定為準。
第三章 資助與資助額度
第七條 專利申請費用資助額度
1、發明專利:
國內職務發明專利授權后每件資助人民幣5000元,非職務發明專利授權后每件資助人民幣1500元。
美國、日本和歐洲專利局授權后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人民幣5萬元,其它國家或地區授權后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人民幣1萬元。
每件專利限資助在兩個國家(或地區)。
2、實用新型專利:
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后每件資助人民幣1000元;
獲得國外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后每件資助人民幣5000元。
每件專利限資助在兩個國家(或地區)。
3、外觀設計專利:
國內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后每件資助人民幣500元;
獲得國外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后每件資助人民幣5000元。
每件專利限資助在兩個國家(或地區)。
4、《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資助:
法人組織每件資助8000元,自然人每件資助5000元。
每件專利限資助在兩個國家(或地區)。
第八條 獎勵額度
1、被評為市級專利試點、示范企業的,每年給予一定的獎勵。
市專利示范企業每年獎勵金額為2萬元,市專利試點企業的每年獎勵金額為1萬元。
2、被評為全國企事業知識產權示范(創建)單位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3、被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中國專利金獎的發明人(設計人)一次性獎勵30萬元,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中國專利優秀獎的發明人(設計人)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九條 專利實施與產業化項目資助、青少年申請專利資助、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備案費用資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費用資助、軟件登記費用資助、動植物新品種申請費用資助等,以相關文件規定為準。
第四章 專利資助及獎勵申領程序
第十條 國內專利資助的申請人向所在地的區、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知識產權(專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國外專利以及PCT申請資助的申請人向市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
其他獎勵的發放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
第十一條 申領資助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專利申請項目資助申請表;
2、專利證書及復印件;
3、專利申請請求書第一頁(復印件);
4、工商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5、國外授權專利和PCT申請還需提供代理機構支付申請國費用或國際申請費用的復印件;
6、申請人為法人組織的需提供本單位開具的收款收據。
第十二條 申領獎勵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獲獎證書或有關文件;
2、工商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申請人為法人組織的需提供本單位開具的收款收據。
第十三條 申領專利實施與產業化項目資助、青少年申請專利申請費用、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備案費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費用、軟件登記費用、動植物新品種申請費用等資金需提交的材料,以相關文件規定為準。
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費用資助須經資料審核、領導簽批、數據入庫、在專利證書(背面)蓋章等流程后,予以發放。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資助:
1、不屬于資助范圍的;
2、不符合申請條件的;
3、提供材料不齊全的;
4、通過購買、轉讓、專利權著錄事項變更等方式取得專利權的;
5、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國外專利的;
6、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
第五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專利專項資金根據市科技局的年度工作計劃,列入市科技局部門預算,按規定程序報批后使用。專利專項資金實行??顚S?。
第十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創建)企事業單位獎勵資金、中國專利金獎和中國專利優秀獎獎勵資金,以及專利實施和產業化專項資助資金在杭州市重大科技創新專項列支;
專利申請費用等資助資金和市級專利試點、示范企業等獎勵資金在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和有關部門對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申請資助和獎勵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資助或獎勵的費用全數退回,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ΟΟ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杭科知[2003]172號 杭財教[2003]98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本文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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