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制度優缺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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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制度之所以能成功發展,自有其優點,但站在申請人的立場,不免也有缺點,以下分別討論。
優點
1.經濟面-申請案由單一專利局審查,申請人毋須同時與多國專利局周旋,有助于控制時間成本。而申請之初,能否取得專利尚難預料,申請歐洲專利只需在英文、德文、法文中擇一進行,得以在初期免除沉重的翻譯負擔,極具成本效益。更重要的是,主要的翻譯支出遞延到取得歐洲專利之后才會出現,而隨《倫敦協議》(London Agreement)生效,取道歐洲專利進入《倫敦協議》成員國,翻譯成本將大幅降低,是直接申請這些國家專利時未必享有的好處。
2.法律面-歐洲國家的專利制度相當分歧,取道 EPO ,申請人只需熟悉歐洲專利申請程序,毋須研究歐洲數十國個別的專利申請法規。況且,許多歐洲國家授予專利前未必經過實質審查確認其有效性,統一先由 EPO 檢索審查,取得的專利保護應會更為穩固。
3.實務面-EPO平均18個月可發出檢索報告,且檢索報告附有可專利性的書面意見,反觀美、日專利局平均皆需 20 個月以上才會發出第一份審查報告。尤其是未主張優先權的歐洲專利申請案,申請人約半年即可收到 EPO 的檢索報告,應有充裕時間考慮下一步行動(例如是否再到其它國家申請專利)。同時,向 EPO 提出加速審查請求,不需理由,申請人毋須自行檢索先前技術,也免繳規費,相對簡便可行。
4.策略面-一件歐洲專利申請案,就是一個日后可以進入近 40 個歐洲締約國及延伸國取得其專利保護的機會,就專利布局而言,等于是以最小成本確保了最大可能,同時也加重了競爭同業的注意負擔。
缺點
1.歐洲專利申請案一般須3~5 年才能授予專利,平均時間較美、日多出約一年。雖然加速審查的申請相對簡便,然而請求加速審查的申請案件量持續增加,但 EPO 內部資源畢竟有限,提請加速審查之后,實際審查速度未必能如申請人的期待。特別是部分歐洲國家的發明專利不須經過實審,若申請人只想盡早取得該些國家的專利,歐洲專利申請案顯然不符其需求。
2.EPO 規費相對較高,若申請人只需要一兩 個歐洲國家的專利保護,經由歐洲專利進入兩個國家,其成本可能比直接申請兩個國家的專利還高。單就經濟成本計算,一件歐洲專利申請案通常至少得指定進入3、4個國家才合算。(本文作者:黃蘭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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