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加工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五洲商務網
案 情
2012年6月8日,某工商局接群眾舉報,稱當事人王某銷售的江西金佳谷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金佳公司)生產的金佳牌大米(封口處有兩次鎖邊痕跡)涉嫌假冒。該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調查。經查:當事人王某于2012年3月8日從江西金佳公司購進金佳牌家樂大米1200包,規格為每包25公斤,生產日期為2012年2月29日,保質期6個月,單價每公斤3.64元,貨款共計109200元。截至5月25日,王某售出該大米1067包,剩余133包大米待售。此時王某發現尚未售出的大米有霉變跡象,就要求退貨,但廠家未同意其要求。于是,王某將這133包大米運到外地某加工廠重新加工,加工費為每公斤0.15元,加工好后的大米規格仍為每包25公斤。在未取得江西金佳公司授權的情況下,王某用原包裝袋將加工后的大米重新包裝后對外銷售,共售出27包,售價為每包94元,剩余106包。某工商局從106包大米中隨機抽樣,送江西金佳公司鑒定,鑒定結果是:1.該包裝袋及袋上金佳商標屬該公司所有和使用。2.該公司未授權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該包裝袋及商標。3.送檢的樣品(大米)不是該公司生產和銷售的。
爭 議
執法人員對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違法行為,理由是:將即將變質的大米重新加工,并未改變商品的屬性,只是物理性質上改變了一點,沒有發生化學變化,銷售的大米沒有本質變化,大米仍然是原生產廠家的大米,加工后的大米色澤比將要變質的大米更好看,不影響生產廠家的信譽。加工后的大米使用原包裝袋,未改變包裝袋上的名稱、圖形,不會對原生產廠家造成任何損害。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理由是:金佳是江西金佳公司注冊使用在第30類商品上的商標,注冊號為第1606835號。王某委托他人拆開包裝袋對涉案大米進行加工,屬于二次加工,加工后的大米無論外觀還是口感,與原來的大米都是有差別的。大米經過二次加工,由于工藝不同,生產廠家就改變了,加工后應標注二次加工的生產廠家名稱。江西金佳公司未授權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其包裝袋及商標,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分 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江西金佳公司生產的金佳牌大米,品質優良,深受消費者喜愛,金佳商標被認定為省著名商標。本案當事人王某將霉變的金佳牌袋裝大米委托他人重新加工,進行拋光處理時還可能添加了對人體有害的食品添加劑,這些經過再加工的米不再是江西金佳公司生產的金佳牌大米,與原來的金佳牌大米的口感、色澤完全不同,性質發生了變化。如果這些再加工后的大米引起食品安全事件,會直接影響江西金佳公司的商標信譽。因此,王某將再加工后的大米裝入標有金佳商標的包裝袋內再次銷售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本文作者:楊莉莉、鄧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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