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內容填寫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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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應當清楚、客觀地寫明以下內容:
(1) 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解決的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記載的技術方案應當能夠解決這些技術問題。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撰寫:
(i) 針對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ii)用正面的、盡可能簡潔的語言客觀而有根據地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也可以進一步說明其技術效果。
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描述不得采用廣告式宣傳用語。
一件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可以列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一個或者多個技術問題,但是同時應當在說明書中描述解決這些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當一件申請包含多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時,說明書中列出的多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應當都與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相關。
(2) 技術方案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核心是其在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指清楚、完整地描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取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在技術方案這一部分,至少應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還可以給出包含其他附加技術特征的進一步改進的技術方案。
說明書中記載的這些技術方案應當與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相應技術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一般情況下,說明書技術方案部分首先應當寫明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其用語應當與獨立權利要求的用語相應或者相同,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要技術特征總和的形式闡明其實質,必要時,說明必要技術特征總和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效果之間的關系。
然后,可以通過對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附加技術特征的描述,反映對其作進一步改進的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
如果一件申請中有幾項發明或者幾項實用新型,應當說明每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
(3) 有益效果
說明書應當清楚、客觀地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
有益效果是指由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直接帶來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術特征必然產生的技術效果。
有益效果是確定發明是否具有“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是否具有“進步”的重要依據。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產率、質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節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簡便,環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現等方面反映出來。
有益效果可以通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結構特點的分析和理論說明相結合,或者通過列出實驗數據的方式予以說明,不得只斷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
但是,無論用哪種方式說明有益效果,都應當與現有技術進行比較,指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的區別。
機械、電氣領域中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結合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結構特征和作用方式進行說明。但是,化學領域中的發明,在大多數情況下,不適于用這種方式說明發明的有益效果,而是借助于實驗數據來說明。
對于目前尚無可取的測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賴于人的感官判斷的,例如味道、氣味等,可以采用統計方法表示的實驗結果來說明有益效果。
在引用實驗數據說明有益效果時,應當給出必要的實驗條件和方法。(本文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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