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要求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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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優先權,是指申請人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向專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專利申請為基礎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以及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
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就相同主題的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申請的,依照該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這種優先權稱為外國優先權。
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以該發明專利申請為基礎向專利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或者又以該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為基礎向專利局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這種優先權稱為本國優先權。(本文來源:發明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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