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軟件產品評估規范ZRB002-2015
資政知識產權
前 言
本標準依據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浙江省軟件行業協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浙江省軟件行業協會、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創業軟件股份有限公司、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安恒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杭州東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低晹底旨夹g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三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杭州新世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三維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銀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貝爾技術有限公司、浙江大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鴻程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浙江中控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蔡家楣、屠嬌絨、王小號、洪琰、董祖琰、陳偉、張小孟、丁偉可、吳曉蓉、司傅冰、柯海青、魯佳、孔樺樺、汪建明、樓瓊宇、王敬昌、張偉寧。
軟件產品評估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軟件產品的總則要求、生產要求、文檔要求、評估登記要求、評估機構要求以及監督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軟件產品的評估及監督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8567 計算機軟件文檔編制規范
GB/T 11457 信息技術 軟件工程術語
GB/T 25000.51 系統與軟件工程 系統與軟件質量要求和評價(SQuaRE) 第51部分:就緒即用軟件產品(RUSP)的質量要求和測試細則
3 術語和定義
GB/T 1145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軟件產品 software product
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等。
3.2
國產軟件 native software
所有權歸屬在中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單位和中國公民的軟件產品。
3.3
進口軟件 import software
所有權歸屬在國外注冊登記的單位和外國公民,以各種形式在我國生產、經營的軟件產品。
4 總則
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進出口等活動應當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發、生產、銷售、進出口含有下列內容的軟件產品:
a) 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b) 含有計算機病毒的;
c) 可能危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
d) 不符合我國軟件標準的;
e) 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的內容的。
5 軟件產品要求
5.1軟件產品生產
5.1.1 軟件產品生產單位所生產的軟件產品應是本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者經過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許可其生產的軟件。
5.1.2 提供給用戶的軟件產品的外包裝上,應標明該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軟件著作權人、軟件產品評估登記號、軟件生產單位(進口單位)和單位地址、生產日期。
5.1.3 提供給用戶的軟件產品(包括進口的和在國內生產的國外軟件產品),應當配有完備的中文產品說明、使用手冊等用戶文檔,并在產品上或者說明文件等書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內容和方式。
5.2軟件產品文檔
5.2.1 軟件產品的開發文檔內容和格式應符合GB/T 8567。
5.2.2 軟件產品的產品說明及其他用戶文檔應符合GB/T 25000.51。
5.3軟件產品評估登記
5.3.1 軟件產品實行自愿評估登記。
5.3.2 國產軟件產品應由該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單位申請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a)軟件產品登記申請表;
b)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c)軟件產品樣品載體;
d)軟件產品在我國境內開發及申請單位擁有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
e)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復印件;
f)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5.3.3 進口軟件中在我國境內進行本地化開發、生產的產品,其在我國境內開發的部分,由著作權人和原開發單位提供在我國境內開發的證明材料,視同國產軟件。
5.3.4 進口軟件產品的登記,由負責進口的單位提交下列材料:
a)軟件產品登記申請表;
b)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c)軟件產品樣品載體;
d)軟件產品著作權人授權在中國經營的證明材料;
e)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復印件;
f)軟件產品符合國家軟件進口程序的材料。
5.3.5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負責軟件產品評估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審查,第三方機構按5.3.2和5.3.4中所列的申請材料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軟件產品核發軟件產品評估登記號和軟件產品證書,軟件產品評估登記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前可以申請延續。
5.3.6 軟件產品的測試應由具備資質(如CNAS資質)的第三方軟件測評機構執行。
5.4軟件產品命名
5.4.1 軟件產品名稱由以下三個部份組成:
a)企業品牌,企業品牌可以是企業的‘商號’,或是經工商注冊登記的‘商標’號,使用商標的須提供商標注冊登記證明;
b)軟件產品的用途和功能;
c)版本號。
5.4.2 軟件產品名稱應以“軟件”或“系統”結尾。
6 評估機構要求
軟件產品評估機構應具備如下條件:
a) 省、計劃單列市的軟件行業協會;
b) 建立了網上受理的評估系統;
c) 建立了規范化的評估流程;
d) 建立了評估專家庫;
e) 具有專門的辦事部門和人員。
7 監督要求
軟件產品評估工作應滿足以下監督要求:
a)軟件產品的評估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b)已評估的軟件產品有違反本標準的,應撤銷該軟件的評估登記號、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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