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軟件企業評估規范ZRB001-2015
資政知識產權
前 言
本標準依據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浙江省軟件行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浙江省軟件行業協會、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創業軟件股份有限公司、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安恒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杭州東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利時自動化有限公司、杭州??低晹底旨夹g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三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杭州新世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三維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銀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貝爾技術有限公司、浙江大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鴻程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浙江中控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蔡家楣、屠嬌絨、王小號、洪琰、董祖琰、陳偉、張小孟、丁偉可、張平、吳曉蓉、司傅冰、柯海青、魯佳、孔樺樺、汪建明、樓瓊宇、王敬昌、張偉寧。
引 言
為進一步促進軟件產業的快速健康發展,推動軟件企業的能力提升,加快推進行業自律,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依據國家對軟件產業發展的相關文件,結合軟件產業發展的實踐,以及軟件行業協會服務企業的成功經驗,對軟件企業的企業資質、研發能力、經營收入、質量保證、軟件產品、企業誠信提出了要求,并對評估過程提出了規范性要求;為從事軟件開發和服務的企業提供了管理實施規范,也為軟件行業服務機構、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提供了評價依據。
本標準是由相關軟件行業協會、企業、評價機構、認證機構基于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共同制定,標準的制定有利于發揮行業自律和示范作用,促進軟件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實現對客戶的滿意。
請注意本標準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標準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此類專利的責任。
軟件企業評估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軟件企業在企業資質、研發能力、經營收入、質量保證、軟件產品和企業誠信等方面的要求,亦規定了軟件企業的評估要求和評估結果的應用及軟件企業評估機構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軟件企業的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8566 信息技術 軟件生存周期過程
GB/T 11457 信息技術 軟件工程術語
GB/T 16260.1 軟件工程 產品質量 第1部分:質量模型
GB/T 19001 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
GB/T 25000.51 軟件工程 軟件產品質量要求和評價(SQuaRE)商業現貨(COTS)軟件產品的質量要求和測試細則
SJ/T 11234 軟件過程能力評估模型
SJ/T 11235 軟件能力成熟度模型
3 術語和定義
GB/T 11457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軟件企業 software enterprise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及相關服務的企業。
3.2
軟件產品 software product
符合我國軟件產品管理要求的軟件成果,交付給客戶的最終成果,在本標準中產品的含義也包含服務、系統。
3.3
軟件企業評估 evaluation of software enterprise
依據本標準,對軟件企業的符合性評價。
4 軟件企業要求
4.1 企業資質要求
4.1.1 具有依法在境內設立的企業法人資質。
4.1.2 以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主要經營業務和經營收入來源,并正常運營。
4.1.3 具有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4.1.4 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
4.2 研發能力要求
4.2.1 軟件企業應當增強創新發展能力,加強軟件開發環境和信息技術服務支撐環境建設,改進軟件開發過程,優化人才結構,提升國際化發展水平。
4.2.2 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4.2.3 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上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且應符合研究開發經費加計扣除的相關規定。
4.3 經營收入要求
4.3.1 加大研究開發投入,提高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的比例,加強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
4.3.2 企業年軟件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年企業收入總額的50%以上,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4.4 質量保證要求
4.4.1 企業應開發軟件測試和評價技術,提升軟件產品測試、驗證水平,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4.4.2 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任一種進行舉證:
a) 企業依據GB/T 19001,建立了質量管理體系,并能持續有效運行;
b) 企業依據SJ/T 11234或國際CMMI標準,通過了CMMI能力評估,并能持續有效運行;
c) 企業依據內部的實際情況,建立了一套軟件研發和服務規范,并能持續有效運行。
4.5 軟件產品與服務要求
4.5.1 軟件企業開發銷售的軟件產品和提供的信息技術服務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標準和規范。
4.5.2 軟件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軟件企業自主研發,具有該軟件產品的知識產權;
b) 軟件產品經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軟件檢測機構,依據GB/T 16260.1和GB/T 25000.51標準檢測合格,并出具合格報告;
c)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5.3 信息技術服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企業有承接信息技術服務的相關資質;
b) 具備提供信息技術報務的軟件和硬件等設施;
c) 有承接信息技術服務相關資質的人員;
d)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6 企業誠信要求
4.6.1 企業應積極開展誠信體系建設,近三年內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4.6.2 企業應對所出具的企業經營財務情況、軟件產品等方面的真實性負責。
4.6.3 企業應認真妥善處理客戶的投訴,持續改進客戶的滿意度。
5 軟件企業評估要求
5.1 評估流程
軟件企業評估是企業自身建設和發展的要求,可自愿申報,流程如圖1所示。
5.3 評估實施要求
5.3.1 由評估機構組織行業專家、財務專家和稅務專家共同組成評估專家組。
5.3.2 嚴格按照本標準第4章的要求,逐項據實評審。
5.3.3 若對所評材料真實性產生疑問,可要求企業補充說明,暫緩評估。
5.4 評估結果
5.4.1 若所評企業的能力,全部符合本標準第4章規定的要求,則評估結果為“通過”,并頒發相應證書。
5.4.2 若所評企業的能力,只要存在一項不符合本標準第4章規定的要求,則評估結果為“不通過”。
5.4.3 評估結果每年復評一次。
5.5 評估結果的應用
5.5.1 企業可以此作為表明其具有軟件企業資質的一項證明。
5.5.2 可作為在政府相關部門和機構,在項目事中、事后監管時企業向其提供項目績效時的一項證明。
5.5.3 可作為企業進行項目投標時表明企業軟件專業資質和承擔能力的一項證明。
5.5.4 可作為其他相關用途的證明。
6 評估機構要求
軟件企業評估機構應具備如下條件:
a) 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的軟件行業協會;
b) 建立了網上受理的評估系統;
c) 建立了規范化的評估流程;
d) 建立了評估專家庫;
e) 具有專門的辦事部門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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