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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商標“審查指南”的認識

    五洲商務網 0


    一些國家為了利于商標審查,經過長期的積累,制定了指導審查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指南”。“審查指南”中將涉及禁用條款的商標和相同近似的商標按照不同的類型劃分,列舉相關的案例并說明處理的方式。



    但是“審查指南”不可能窮盡所有的類型,“審查指南”總結的是已有的商標,而社會在不斷地發展,新事物不斷地產生,新情況不斷出現,因此“審查指南”總結的案例類型一般是滯后的。從商標申請的實際情況來看,新申請的商標有很多也無法劃分到已總結出的類型中去,這就需要審查時能夠很好地運用和理解《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很好地運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的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應遵循的原則,將這部分商標通過個案審查的方式決定其能否注冊。我們將通過下面一些案例來進行分析。



    一、相同的商標因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同會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申請中的商標有可能與“審查指南”所列舉的案例中的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近似,也有可能與“審查指南”所列舉的案例中的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相同也不近似。



    “審查指南”可能舉如下案例:“蘋果”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1類“鮮水果”上時,因其是商品的名稱,不具備商標所應有的識別作用,不能予以注冊;如“蘋果”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1類“香蕉、楊梅”等商品上時,會誤導相關公眾的購買行為,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貼有“蘋果”商標的包裝箱中的商品是“蘋果”,可能購買并非自己想要的商品。



    但是,其他申請人可能在“服裝或電腦”等商品上提出“蘋果”商標注冊申請,因該商標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沒有聯系,且作為商品的“蘋果”與“服裝或電腦”的價值相差懸殊,不會誤導相關公眾的購買行為,“蘋果”商標具備商標所應有的識別作用,可以予以注冊。



    二、“審查指南”中將近似商標依據“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等劃分為不同

    的類型,這是對以往近似商標案例的總結。這種總結是建立在對已審查商標的顯著部分或部分顯著要素的歸納,而后申請的商標其構成要素與“審查指南”中所列舉的案例的構成要素一般是部分相符,有可能是其顯著部分與“審查指南”中所列舉的案例相符,也有可能是其非顯著部分與“審查指南”中所列舉的案例相符。因此,如果申請中的商標與“審查指南”中所列舉的案例的情況完全相同(即與所列舉的商標的被列舉的構成要素是同一類的,與所列舉的商標的被列舉的構成要素在整個商標中的重要性相同),則新申請的商標可以完全按照“審查指南”中所列舉案例處理方式予以處理。如果申請中的商標與“審查指南”中所列舉的案例的情況不同時,則應視具體情況予以處理。



    “審查指南”可能舉如下案例:某申請人在第30類“非醫用營養液”等商品上申請某“圖形”商標,在類似的商品上已有其它申請人注冊“奇康及圖”,該商標是由文字和圖形組成,文字和圖形都比較顯著,都屬于主要部分,申請中的商標與已注冊的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被誤導而混淆商品的來源,因此兩商標應判為近似。



    如果已注冊的商標是由漢字及圖形組成,其中圖形顯著性很弱,屬于次要部分,申請中商標的圖形與已注冊商標的圖形近似且顯著性也很弱,兩商標主要部分不近似,一般認為兩商標不近似。例如已有申請人注冊“歡葉及圖”,在類似的商品上有其它申請人申請“農豐及圖”,雖然兩商標圖形近似,但圖形屬于次要部分,文字屬于主要部分,兩商標主要部分不近似,不會混淆商品的來源,所以兩商標不近似。



    因此,使用“審查指南”時也得視具體情況予以處理,每個商標都有自己的特點,這些特點可能會帶來不同的處理結果,很多情況下“審查指南”所起的是指導和參考作用,而不能完全照搬。(本文來源:認定商標近似的若干法律問題;作者:吳凱;作者單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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