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自愿注冊制度
五洲商務網
商標專用權注冊制度又可以分為自愿注冊制度、強制注冊制度。自愿注冊是指是否申請商標注冊由使用人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決定,法律不予強制。強制注冊是指所有的商標必須注冊后才能使用,不注冊的不能使用。其中在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多采用強制注冊制度。而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多采用自愿注冊制度。“強制注冊制度”使商標成為商品質量監督的一種標志,基本上不涉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不利于商品生產和發展,屬于典型的計劃經濟產物。在蘇聯解體及東歐巨變之后,該制度已基本上趨于消亡。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 我國1963年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采用的是強制注冊原則,要求使用的商標都必須注冊。強制注冊原則對市場經營活動產生了禁錮作用,不利于搞活經濟。因此,改革開放后,1982年《商標法》開始實行了商標自愿注冊原則,這也是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商標管理的通行做法。
新商標法延續了商標自愿注冊原則,同樣體現在該法第四條的內容上,該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梢?,如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想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則可以不注冊,法律沒有設置商標必須注冊的義務。
但是,嚴格來講,我國實行的并非絕對的自愿注冊原則,而是在自愿注冊基本原則下仍對極少數商品的商標實行強制注冊。新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此項規定是著眼于加強對部分與人民身體健康關系密切的商品在市場上的規范管理(如煙草,以前還包括人用藥品),體現了法律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關注,是我國商標法的一個顯著特點。(本文來源:新商標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作者:郭建廣;單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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