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商標法修改主要內容權威解讀
五洲商務網
一、進一步完善了商標確權程序
1.擴大了商標注冊的客體。為鼓勵企業自主創新,適應商標注冊的新需求,同時結合商標審查及注冊的技術能力,新商標法取消了現行法對商標注冊的可視性要求,明確規定聲音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為我國受理新型商標的申請打開了法律之門。
2.開放了電子申請的方式。如今美、日、歐等發達國家的商標局均已接受電子申請,并且比例已占所有申請的90%左右,不僅為當事人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也有力地提高了商標審查與注冊的工作效率。因此,新商標法允許申請人通過網上提交商標申請,這勢必會促進市場主體申請商標的熱情。實際上,早在2009年,商標局已經面對部分代理組織試點網上申請,但目前網上申請的適用范圍還比較有限,使用人僅限于獲得批準的代理組織和律師事務所,業務范圍僅限于最普通的商標注冊申請。相信,今后電子申請的適用主體和適用范圍會不斷擴大。
3.新增了“一標多類”的申請。過去商標法實行的是“一標一類”的申請,即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應當按商品分類表分別提出注冊申請,對于在多個類別需要注冊同一商標的申請人,不僅增加了申請的經濟成本,也極大地浪費了辦理手續的時間。新商標法采取的“一標多類”申請方式將一舉解決現行制度的缺陷,允許當事人通過一份文件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商標,極大方便了申請人。
4 . 規定了審查意見溝通程序。以往商標審查制度缺乏商標審查員與申請人之間進行溝通的方式,申請人對于商標申請中存在的問題沒有進行說明或修正的渠道。新商標法規定,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對新商標法修改的具體內容其商標申請作出說明或者修正。
5.規定商標審查與審理工作時限。近年來,隨著商標意識的增強,商標申請量不斷增長,商標審查與審理周期曾一度達到30多個月,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從2008年起,商標局通過采取多種臨時措施提高了審查效率,大大縮短了商標審查周期。但是長遠看來,為適應商標注冊申請的新形勢,提高商標注冊機構的注冊能力,保障商標申請人及時獲得注冊,需要商標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新商標法明確了商標新注冊申請初步審查時限是9個月;異議案件審理時限一般情況是12個月,特殊情況經國家工商總局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不予注冊復審審理期限也是一般情況12個月,特殊情況經國家工商總局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駁回復審審理期限一般情況是9個月,特殊情況經國家工商總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宣告無效復審審理期限一般情況是9個月,特殊情況經國家工商總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此規定將使社會公眾對辦理商標各項業務有一個明確的時限預期,并為合理配置商標審查資源,構建規范高效的商標注冊機制提供法律依據。
6.增加打擊惡意注冊條款。近幾年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攀附他人商標聲譽或占有公共資源等惡意商標搶注現象比較嚴重。為此,新商標法不僅規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而且明確將民法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寫入商標法,“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7.明確商標行政決定生效方式。按照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商標局作出的行政決定一經作出就應當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執行力。新商標法從維護商標專用權穩定的角度出發,首次明確規定了四類商標局作出的行政決定及商評委對其復審決定不同于一般行政決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特殊生效方式,即駁回申請決定及其復審決定、不予注冊決定及其復審決定、宣告無效決定及其復審決定、撤銷決定及其復審決定。上述行政決定及復審決定應當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屆滿對商標局作出的行政決定不復審或對商評委的復審決定不起訴的,才發生法律效力。此外,商評委依申請作出的宣告無效決定的生效時間也采納了上述方式。
二、進一步強化商標行政保護制度
1.首次在商標法中增加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2.統一了商標違法行為的罰款標準。根據非法經營額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罰款數額。對于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強化了商標侵權行為的罰款力度。對于違法經營額五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新增案件查處中止程序。規定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案件。
三、進一步改進了商標司法保護程序
1.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針對實踐中權利人維權成本高、往往得不償失的現象,新商標法德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還將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2.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針對實踐中權利人“舉證難”導致損害賠償數額偏低的現象,新商標法增加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
3.增加了商標專用權人關于商標使用的舉證責任。新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或者因侵權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需要特別指出的修改內容
1 . 關于馳名商標制度的修改。建立馳名商標制度的初衷是為解決商標爭議?,F實中,某些企業把“馳名商標”當作推銷產品的“金字招牌”,馳名商標制度嚴重異化,也對其他企業造成了不公平競爭。為此,新商標法規定:一是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二是明確規定在商標注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以及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主張馳名商標權利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三是明確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2 . 關于商標代理制度的修改。新商標法增加以下規定:一是明確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商標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組織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二是規定商標代理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不得接受委托。三是明確商標代理組織不得自行申請注冊商標進行牟利。四是對違反法律規定和誠實信用原則,且情節嚴重的商標代理組織,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3 . 關于商標侵權行為的類型。根據實踐需要,新商標法明確規定“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并將“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增加“容易導致混淆的”主觀要件。
4.關于企業名稱與商標沖突的問題。為制止“將他人商標用作企業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銜接,新商標法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對于在企業名稱中突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或未注冊馳名商標的,現在的司法解釋將其明確列為商標侵權行為,而筆者認為這種情況就是一種商標的使用,而不是字號的使用,因此可以直接根據第五十七條關于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條款確定為商標侵權行為。(作者:郭建廣;單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原文:新商標法修改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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