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十一大類解讀
資政知識產權
第十一類商品主要包括照明燈具、烹調、冷藏、通風、供水及衛生設備等。該類的商標申請主要集中在照明燈具、烹調制冷設備、衛生設備等商品上。這些商品大都屬于與消費者日常生活緊密聯系的家用設備,申請人區分起來并無難度,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標準進行判斷即可。其中值得注意的是,1101類似群的第二部分與第一部分商品不類似,與第十二類1202類似群的“車輛轉向信號燈、車輛轉向信號裝置、車輛防眩光裝置、車輛遮光裝置”類似,與1202類似群第三部分的“車輛遮陽裝置”不類似。
結合此類商品的審查實踐,申請該類別商標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在第11類商標審查中,“某某陽光”和“某某”判定近似,但只限于雙方商品中均含有“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集熱器、太陽能收集器、曬皮膚器械(日光浴床)”等與太陽能有關的商品,而且只在這些與太陽能有關的商品上判定類似,其余商品上不判近似。
二是“LED”、“on-line”等詞在第11類上缺乏顯著性,與在先含此單詞的商標不判近似。如“明起LED”與“東方LED”、“嘉吉online”與“梅田 on-line”不近似。
三是涉及“清華”的商標,如“清華某某”等,一般與在先清華大學申請的“清華”商標及其他清華大學關聯公司已注冊的“清華同方”、“清華陽光”、“清華紫光”判定近似。筆者在審查中就曾駁回過不少此類商標,希望申請人引以為戒,不要再做無謂的申請。
四是需要注意該類商品中的著名商標,盡量與之保持距離,防止因近似而被駁回。例如美國福特汽車公司的“FORD”商標、日本松下公司的“松下電工”與“NATIONAL”商標、新飛公司的“新飛”及圖形商標、櫻花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的“櫻花”及圖形商標等。對于此類知名商標,商標局在審查中保護力度較大,申請近似商標被駁回的可能性較大。
第11類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員建議:
1、“LED”、“on-line”等詞在本類別缺顯。
2、包含“清華”的都與“清華同方”、“清華紫光”等判定近似。
3、避讓著名商標 (本文來源:漫談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作者:溫海星;單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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