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十四大類解讀
資政知識產權
第十四類商品主要包括貴重金屬、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制品等。該類商品通常包括珠寶、首飾和鐘表等具體商品,申請人對此類商品理解應無難度。結合此類商品的審查實踐,申請該類別商標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使用通用名稱誤認問題。很多申請人喜歡在該類商標中帶有本類商品的通用名稱,例如“鉆石”、“翡翠”、“珍珠”、“琥珀”、“紅木”等。由于這些通用名稱所指商品價值很高且普通消費者不易辨識真偽,商家容易通過商標名稱誤導消費者而從中不當得利。因此,對于此類商品上申請帶有通用名稱的商標,一般在審查中將以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特點產生誤認為由駁回。當然,如果申請人使用“某某鉆石”商標,僅僅指定使用在“鉆石”商品上,則不會導致消費者誤認,如無其他在先權利或禁用條款,則可以獲得注冊。
二是注意避讓本類別商品上的知名商標。從審查實踐來看, 此類商品上傍名牌、仿名牌的現象較為突出,而且知名商標的數量也較多,因此在商標審查中一般會從嚴審查。例如“周大?!?、“周生生”、“老鳳祥”及圖、“天王TIAN WANG”及圖、“浪琴”、“歐米茄”、“天梭TISSOT”、“卡西歐”、“帝舵表TUDOR”及圖、“精工”、“施華洛世奇SWAROVSKI”及圖、“萬寶龍”、“萬國IWC”、“百達翡麗”、“ROLEX”及圖、“石 頭記”等。
第14類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員建議:
1、不要包含商品通用名稱,比如“鉆石、翡翠、珍珠、琥珀、紅木”等,會因為誤導消費者被駁回。除非其所指定的商品只有鉆石或翡翠等特定商品。
2、避讓知名商標。 (本文來源:漫談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作者:溫海星;單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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