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三十二大類解讀
五洲商務網
第三十二類商品主要包括啤酒、礦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他制飲料用的制劑等。此類商品類似群之間及與其他類別商品多有交叉,需要申請人注意。例如,3202類似群商品與3001類似群的“加奶可可飲料300083”、“加奶咖啡飲料300084”、“含牛奶的巧克力飲料300085”等商品類似。
結合此類商品的審查實踐,申請該類別商標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商標中含有本類商品通用名稱的,應限制在所申請商品上。如XX啤酒,商品只能保留最后落在啤酒的商品上;XX礦泉水等,只能保留礦泉水商品。
二是此類商品屬于日常飲料,源、露、液、泉、山泉在本類顯著性弱,即XX與XX源判為近似商標;XX與XX露判為近似商標;XX與XX液判為近似商標;XX與XX泉判為近似商標;XX與XX山泉判為近似商標。
三是注意避讓本類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例如頂益(開曼島)控股有限公司的“康師傅”及圖商標、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農夫山泉”及圖商標、可口可樂公司的“可口可樂”與“COCACOLA”商標、北京燕京啤酒集團公司的“燕京”與“燕京啤酒YANJINGBEER”及圖商標等。
第32類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員建議:
1、含有本商品通用名稱的,應限制在所申請商品上。
2、此類商品屬于日常飲料,源、露、液、泉、山泉在本類別顯著性弱。
3、避讓知名商標。 (本文來源:漫談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作者:溫海星;單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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