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為什么不允許對申報的商標進行修改
五洲商務網
商標主管部門在貫徹落實《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的工作中,制定了《商標審查準則》并且自1993年底實行了商標審查意見書制度。商標審查意見書制度的實行,為商標審查部門與申請人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梁。使申請人的申請商標在“準予注冊”與“駁回申請”之間有了一個修正、解釋、爭辯的機會,使商標審查增添了人文關懷的色彩,是保護商標申請人權利的又一舉措。但是在執行原《商標審查意見書》的過程中,卻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像在執行原《商標審查意見書》中關于放棄或刪除商標的條款時,有的審查人員要求申請人刪除違反《商標法》規定的部分,有的則要求放棄其專用權,有的要求申請人在兩者之間選擇。這些均是原《商標審查意見書》所允許的。這種選擇實際造成了審查標準的不一致,客觀效果則是商標確權中存在著一定的隨意性。又如:由于與在先權沖突或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 ,原《商標審查意見書》允許申請人對其申請商標的沖突部分予以修正,這樣,實際限制了商標申請人的商標獨創性,而“獨創性”恰是商標“識別性”的重要體現。再有,對有些商標的修正,不僅改變了商標申請人申請商標的最初愿望,改變了享有專用權的客體,還擴大了其保護范圍損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如:某廠在其商品上申報的“五果”商標,由于直接表示了其指定商品的原料,審查人員依據商標《審查意見書》的修正范圍,要求申請人放棄其中“果”字的專用權。商標確權后享有專用權的不僅是“五果及圖形”的組合形式,更包括“五”字和圖形。因此,該商標的專用權保護范圍反而擴大了,并被作為引證商標駁回了申請在后的“小五”商標,依據《商標審查準則》的規定,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五”與“小五”屬近似商標。這樣,不僅改變了“五果”商標申請人的初衷,而且在客觀效果上又影響了“小五”商標申請人的利益。2001 年1 月1日新的《商標審查意見書》的實行對商標的修正進行了限定,原則上不允許對商標進行修正,僅允許對其指定商品予以刪除。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商標審查這一執法行為的嚴肅性,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審查原則。
雖然在短時期內,這樣做可能會影響一些申請人的利益,但從長遠利益上看,卻使商標申請人在商標申請的民事行為中,能更充分地體現自己的意志,自主地行使民事權利,是商標審查部門進一步規范商標審查程序,完善商標確權工作的又一舉措。(本文來源:國家工商局商標局;作者:田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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