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行政復議被不予受理案評析
五洲商務網
案情簡介:自然人朱某于2009 年6 月對商標局作出的《商標駁回通知書》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理后, 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評析: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商標局的商標駁回決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復審。因此本案屬于商標評審案件中的駁回復審案件,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對此案應不予受理。商標行政復議與商標評審案件目前雖然都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審理,但兩類案件在法律性質上區別明顯,無法相互代替,當事人如果錯誤的選擇行政復議救濟途徑有可能會耽誤了商標評審的救濟期限而導致其救濟權的喪失,故當事人應區分案件類型選擇正確的救濟途徑。(本文來源: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史新章)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