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商標注冊與服務商標注冊的異同比較
五洲商務網
服務商標注冊
服務商標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志,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志。
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它一旦被服務企業所注冊,該企業也就擁有了對該服務商標的獨占專有使用權,并受法律的保護。
服務標識并非一開始就被社會認可并予以保護,最早認可服務標識并將其納入法律之中給予商標來保護的國家是美國。美國在1946年《蘭哈姆法》(美國《商標法》)中把服務標記的保護放到與商品商標保護同等的地位。中國于1993年2月22日在第一次修改后的《商標法》中增加了服務商標的規定,承認了服務標識并將其作為商標保護。
對服務商標的保護有利于繁榮服務行業,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值得說明的是目前還有部分國家并不認可服務商標,對于在國外注冊商標的中國企業而言,這個事實應該稍作了解。
商品商標注冊
商品商標是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將自己生產或經營的商品與他人生產或經營的商品區別開來,而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標志。
商品商標的構成和服務商標一樣,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作任意組合。商品商標一經注冊即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目前世界上只要有商標保護制度的國家都可以申請商品商標注冊。我國《商標法》保護商品商標。
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的主要異同:
應該說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對于目前第三產業迅猛發展的國內企業而言并無多少區別,他們都可以作為企業的主要品牌運作,而且我國政府也非常注重服務商標的保護工作,大力扶持文創產業發展就是其中一個鮮明的例子。
其主要不同點無外乎區別兩者的方式有所不同:商品商標是通過商品質量來將自己的商品與別人的商品區分開來;服務商標則是通過服務質量將自身的服務和別人的服務區別開來。
此外就是商品商標在商標分類(尼斯協定)中的1-34類,服務商標則在商標分類中的35-45類。
在目前的情況下,一家企業可以同時注冊多個類別的商標,并允許公司注冊與其經營范圍無關的商標,言外之意就是企業既可以申請商品商標也可以申請服務商標。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