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與字號沖突的內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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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者文字組成上的相似性導致混同
《商標法》第8條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梢?,商標的構成要素是相當廣泛的,而在這些要素中文字因為其自身具有表達意思明確、視覺效果良好、易認易記等優點,而成為商標中比較常用的構成要素之一。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7條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由于企業名稱是企業的代號,而且其最基本的功能是區別其它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因此,企業名稱是獨一無二,不允許相同的。在同一行政區內,企業名稱構成要素中的行政區劃、行業、組織形式均可以相同,唯一不允許相同的就是字號??梢?,字號不僅是企業名稱中的法定構成要素之一,而且是其最關鍵的核心部分,只有它才具有真正的識別價值。作為一般的消費者只會記住企業的字號,而很少會記住企業完整的名稱。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字號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當然也應當使用漢字。因此,從商標與字號的構成來看,構成商標的要素明顯多于構成字號的要素。但是,它們共同的構成要素僅有漢字。這就是說,凡是符合商標法規定條件的字號經商標局核準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同樣,企業也可以把己注冊的商標,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變成自己的字號。
雖然商標用于區別不同的商品,而字號用于區別不同的企業,但是,由于商品是由企業生產出來的,加之,我國允許一些行業可將名稱適當簡化,簡化后的名稱多為字號,因此,消費者通常將商標與字號聯系起來,從而造成混淆。
二、二者權利標識性特點是沖突的基礎
商標與字號兩者皆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最主要的特點是無形性和地域性。商標與字號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國家以行政手段確認的權利,它不具有物質形態,不占有一定的空間,權利主體對它的占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占有,而是表現為行政執法機關的確認和認知。它不像有形財產,權利主體可以時刻對標的物進行實際控制,因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他人的商標、字號非常容易逃避權利人的控制和行政機關的監督。而且商標與字號沖突的后果,也不像有形財產受到侵權時所表現出來的實際占有和有形的損壞,將他人己為公眾所知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號登記注冊,或者將他人享有較高商譽的字號作為商標注冊,侵害的是他人的商品聲譽、企業信譽,造成市場混淆,使他人對原市場占有份額減少或者將要減少。
商標與字號具有的地域性特點,使商標與字號的沖突留有空檔。馳名商標在全國受保護,而著名商標保護受地域限制,只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轄區內受保護,超出所轄區,著名商標則不享有受保護的特權。字號受法律保護的地域更窄,這囿于企業名稱登記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省級、市級、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四級分級登記管理,企業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只要在四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自轄區內,不與己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即可核準,超出各自轄區則不受保護。這在法律規定和行政管理體制上,為將他人享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字號登記注冊留了方便之門。(本文作者:周利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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