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應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五洲商務網
知名度即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制度要求馳名商標應當是法律和市場雙重意義上的強商標。知名度作為市場意義上商標顯著性的體現比商標的固有顯著性更能反映商標在現實中的區別能力。知名度的大小對商標顯著性的強弱有直接影響,是商標馳名認定的重要方面,也是決定商標受保護程度高低的主要因素。商標的知名度是一個事實問題,除了眾所周知的商標外,一些專業領域的商標知名度往往超出了法官生活經驗的認知范圍。要判斷一個商標的知名度難度很大,通常只有商標所有人舉示的有關促銷、宣傳方面的證據作為參考,這也是造成馳名商標案件疑難復雜的主要原因之一。筆者認為,對商標知名度的認定可以從三個方面予以考慮。
一、商標知名的地域范圍
以要求保護地或者權利主張地作為認定商標知名度的地域范圍是馳名商標國際保護的通行做法,其理由在于在當地不知名的商標不需要進行特別保護。所以,對國外商標的馳名認定通常要求其必須在我國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對此,《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在對馳名商標的定義中也有相同規定。有觀點認為,操作上應當要求商標在國內大部分地區都具有較高知名度。筆者認為,此標準雖然符合國內馳名的語義,但商標所有人因此承擔的舉證負擔過重,且容易混淆馳名商標與著名商標的界限。對于馳名的地域范圍,筆者更同意歐共體法院在CHEVY一案中的表述,即“不能要求商標在整個成員國知名,只要在該國的實質部分存在知名度即可”。對于國內商標的馳名認定也應參考此標準進行。這是因為馳名認定只是特別保護制度的產物,具有相對性,不能要求馳名商標象著名商標那樣具有絕對的顯著性和在全行業、全地區都擁有的知名度。筆者認為,商標所有人要獲得馳名認定需要證明商標在兩類地域中的知名度較高:一是該商標在國內中心城市知名,如北京、上海等政治、經濟中心;二是該商標在侵權行為地的省市知名。實踐中,商標所有人更重視商標在使用地的知名度,忽視商標在侵權行為地的知名度。這除了與舉證難易有關外,也是長期以來通過行政程序認定馳名商標遺留下來的習慣。筆者認為,“商標使用地”一般可以不作為認定商標知名度的地域條件,除非該使用地與前述兩類地域相同。這是因為如果商標使用地與被控侵權行為地距離較遠,使用地的商標知名度一般不會因為被控侵權行為受到損害。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是一種有限保護而非全類保護,商標在不同地方的知名度不同,其受保護的程度也有所差別。如果商標在侵權行為地不知名,則不能在當地受到特別保護,根據前述特別保護原則,不需要特別保護的商標不應認定為馳名商標。
二、商標知名的特定對象
商標的知名度的判定以相關公眾為對象已無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將相關公眾界定為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結合《聯合建議》中的規定,筆者認為,消費者包括了實際消費者和潛在消費者,而其他經營者則包括了經營渠道中涉及的人員以及同行業的其他人員。一般說來,馳名認定并不要求商標具有跨行業的知名度,但只有當商標顯著性強度足夠高時才能產生跨行業的知名度。所以,跨行業的知名度雖然不能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條件,但通常足以證明商標知名度較高的事實,并且商標在被告所在行業具有的知名度大小將決定被告行為構成侵權的可能性。
三、商標的聲譽
馳名認定不以商標聲譽的高低為條件,但馳名商標應當是相關公眾認可的商標。如果某一商標雖然廣為人知,但人們卻對其并無好感,則不宜將該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將商標的聲譽作為認定商標知名度的附加條件。商標的知名度除了表示商標為相關公眾熟知的事實外,還應當含有相關公眾對商標認可的含義,這也是《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將商標聲譽納入馳名商標定義中的原因。馳名商標獲得特別保護來自于社會公眾對該商標所標志的商品或服務品質的認同,如果缺乏這種認同,很難想像還需要犧牲公眾利益對商標予以特別保護的理由。例如對虛假宣傳和濫用商標權利的行為人,就不能以其濫用行為所造成的惡劣影響作為認定商標知名度的根據。因此,商標馳名與否,除了該商標在相關公眾范圍內廣為人知外,還應當具有一定聲譽,至少不能為公眾所反感。對于商標或使用商標的商品、服務在國內行業的排名以及獲得的榮譽稱號則有助于證明商標受社會公眾認可的程度。(本文作者:曹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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