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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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所述產品應當是經過產業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
一切方法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上述方法包括產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齒輪的制造方法、工作間的除塵方法或數據處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一項發明創造可能既包括對產品形狀、構造的改進,也包括對生產該產品的專用方法、工藝或構成該產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進。但是實用新型專利僅保護針對產品形狀、構造提出的技術方案。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征,又包含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則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例如,一種木質牙簽,主體形狀為圓柱形,端部為圓錐形,其特征在于:木質牙簽加工成形后,浸泡于醫用殺菌劑中5~20分鐘,然后取出晾干。由于該權利要求包含了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因而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以現有技術中已知方法的名稱限定產品的形狀、構造的,例如,以焊接、鉚接等已知方法名稱限定各部件連接關系的,不屬于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是對可獲得專利保護的實用新型的一般性定義,而不是判斷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具體審查標準。
因此,在初步審查中,對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滿足“新的”、“適于實用”的一般性要求,審查員通常僅需根據申請文件的描述判斷其相對于背景技術是否作出了改進以及能否在產業上應用并產生有用的效果。(本文來源:實用新型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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