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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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專利權通知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審查員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通知。能夠授予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包括不需要補正就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以及經過補正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
申請文件的補正
初步審查中,對于申請文件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并發出補正通知書。經申請人補正后,申請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審查員應當再次發出補正通知書。
補正通知書除收件人信息、著錄項目外,還應包括如下內容:
(1) 指出補正通知書所針對的是申請人何時提交的何種文件;
(2) 明確具體地指出申請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條款;
(3) 明確具體地說明審查員的傾向性意見和可能的建議,使申請人能夠理解審查員的意圖;
(4) 指定申請人補正的期限;
(5) 提示申請人補正時的文件種類和數量要求。
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初步審查中,對于申請文件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方式克服的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
審查意見通知書除收件人信息、著錄項目外,還應包括如下內容:
(1)指出審查意見通知書所針對的是申請人何時提交的何種文件;
(2) 明確具體地指出申請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條款;
(3) 說明審查員將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準備駁回專利申請的傾向性意見;
(4) 指定申請人陳述意見的期限。
通知書的答復
申請人在收到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后,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或者陳述意見。申請人對專利申請進行補正的,應當提交補正書和相應修改文件替換頁。申請文件的修改替換頁應當一式兩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對申請文件的修改,應當按照補正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修改的內容不得超出申請日提交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審查員應當根據情況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或者其他通知書。申請人因正當理由難以在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可以提出延長期限請求。有關延長期限請求的處理,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節的規定。
對于因正當理由或者因不可抗拒事由耽誤期限而導致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專利局提出恢復權利的請求。有關恢復權利請求的處理,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節的規定。
申請的駁回
申請文件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在審查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后,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后仍然沒有消除的,或者申請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審查員針對該缺陷已發出過兩次補正通知書,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仍然沒有消除的,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
駁回決定正文包括案由、駁回的理由以及決定三個部分。
案由部分應當簡述被駁回申請的審查過程,并對申請中需要駁回的事實進行認定。
在駁回的理由部分,應當詳細論述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尤其應當注意下列各項要求。
(i) 正確選用法律條款。當可以同時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不同條款駁回專利申請時,應當選擇其中最為適合、占主導地位的條款作為駁回的主要法律依據,同時簡要地指出專利申請中存在的其他實質性缺陷。
(ii) 以令人信服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作為駁回的依據,而且對于這些事實、理由和證據的聽證,已經符合駁回申請的條件(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6.1.1節的規定)。
(iii) 因存在非實質性缺陷而駁回申請時,例如,經多次補正仍不能使專利申請符合形式要求的,可只指出最后一次補正文件仍然存在的缺陷,而不必對駁回理由作進一步分析。
(iv) 以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九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為理由駁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對申請文件中的明顯實質性缺陷進行分析。
審查員在駁回理由部分還應當對申請人的爭辯意見進行簡要的評述。
在決定部分,應當明確指出該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應條款,并說明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駁回該專利申請。
前置審查和復審后的處理
因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對復審請求的前置審查及復審后的處理,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8節的規定。(本文來源:實用新型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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