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之“天府可樂”商業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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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天府可樂集團公司(重慶)訴重慶百事天府飲料有限公司、百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侵犯技術秘密糾紛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99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天府可樂濃縮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產工藝是屬于天府可樂配方中的核心部分,原為中國天府可樂集團公司(重慶)(以下簡稱天府可樂集團)的前身重慶飲料廠與四川省中藥研究所合作研究生產,雙方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后天府可樂集團給付后者25萬元人民幣而成為該技術成果的權利人。天府可樂集團與美國百事公司的子公司肯德基國際控股公司于1994年1月簽訂合資合同,合資設立重慶百事天府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事天府公司),約定了雙方出資、合資公司生產天府可樂飲料和濃縮液、天府商標作價人民幣350萬元轉讓給合資公司并就此另行簽訂合同、糾紛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仲裁等內容。1994年8月,經驗資報告驗證,天府可樂集團投入百事天府公司的資本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及建筑物、機器設備。百事天府公司使用天府可樂配方及生產工藝生產天府可樂飲料及濃縮液,并將其視為商業秘密,天府可樂集團知悉該使用。2006年3月,天府可樂集團簽訂協議將其持有的全部股權轉讓給百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事(中國)公司),并約定糾紛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仲裁。天府可樂集團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天府可樂配方及其生產工藝商業秘密屬于其所有,判決百事天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業秘密,立即歸還涉案商業秘密的技術檔案,判決兩被告共同賠償其損失100萬元。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提交仲裁的糾紛屬于合同糾紛,本案是商業秘密權的確認之訴和侵權之訴,依法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天府可樂濃縮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產工藝構成商業秘密;合資合同和驗資報告沒有表明涉案商業秘密作為注冊資本投入合資企業,結合雙方合資的事實,僅依據天府可樂集團合資期間知悉和同意百事天府公司使用涉案商業秘密,不足以證明天府可樂集團同意將涉案商業秘密作為注冊資本投入到百事天府公司;但應當認為天府可樂集團許可百事天府公司使用該商業秘密;合資合同沒有約定許可使用費用,至本案糾紛發生天府可樂集團也沒有向百事天府公司主張過使用費,應當認為天府可樂集團許可百事天府公司免費使用。在本案判定之前百事天府公司對涉案商業秘密的使用不構成侵權?,F在天府可樂集團以權利人身份明確表示不再同意百事天府公司使用涉案商業秘密,并表示不愿意協商許可問題,其請求應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確認天府可樂集團是涉案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百事天府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商業秘密并返還其從天府可樂集團取得的與涉案商業秘密有關的資料,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對于飲料企業來說,其產品配方及生產工藝構成企業的核心資產,本案的審理既關乎天府可樂這一民族品牌的生存和發展,也關乎到貫徹對外開放政策、維護良好投資環境等問題,受到廣泛關注。在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圍繞案件管轄、請求保護的技術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及其權利歸屬、是否侵權等主要問題均有爭議本案判決全面客觀地認定了事實,從法律、司法解釋和相關規定入手,界定性質,明確要件,細致分析,綜合評判,說理嚴謹充分。一審宣判后,被告請求在審判案件的合議庭見證下自動履行判決義務,原告公司及其部分職工專門到法院致謝,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本文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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