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知名商品認定和保護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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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溫州境內知名商品的認定和保護工作,鼓勵公平競爭,切實維護知名商品所有人和知名商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知名商品,是指在溫州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本辦法所指商品適用于服務。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保護。
第三條 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知名商品堅持依法、獨立、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知名商品認定申請:
(一)在溫州境內有生產經營活動,持有效營業執照及其他資格證明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二)申請認定的商品投放市場滿兩年,為本市相關公眾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場認知度和信譽度;
(三)申請認定的商品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同行業排位領先;
(四)申請認定的商品在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售后服務優良,具有較高市場聲譽;
(五)申請認定的商品擁有與其知名度相當的廣告宣傳投入;
(六)申請認定的商品不屬于國家限制生產或淘汰的產品,所提供的服務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經營的項目;
(七)建有科學完善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近兩年無重大質量事故。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不予認定:
(一)近兩年內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判為質量不合格商品經歷的;
(二)國家限制生產(經營)或淘汰的商品;
(三)申請人在近兩年內因違反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規而受到立案查處的;
(四)申請人商品的外觀專利被他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撤銷或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他人使用在先證據充分的;
(五)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為B、C、D級的;
(六)申請人有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知名商品按照“自愿申請、被動認定”和“定期集中認定和不定期個案認定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定期認定的時間為每年的十一月,個案認定的時間視案情而定。
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所在地、商品主要銷售地或其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被仿冒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提交認定知名商品認定申請。
第七條 知名商品認定的一般程序為:受理、初審、評審、認定、公告、發證。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收到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申請認定材料后,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將申請材料報送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知名商品認定委員會,對申報材料組織評審。
對通過評審給予認定的知名商品,在溫州紅盾信息網和市級相關媒體上發布認定公告,并向申請人頒發《知名商品認定證書》。
個案認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案情需要及時認定,并于下一次集中認定時間補辦認定手續,補發《知名商品認定證書》。
第八條 申請知名商品認定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及其他相應合法資格證明復印件;
(二)《知名商品認定申請書》;
(三)申請認定的商品基本情況介紹;
(四)申請認定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最早使用證明及證明其狀況的外觀專利證書或設計稿等;
(五)有關商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六)商品質量檢測報告及相關榮譽證明;
(七)申請認定的商品在我市的銷售收入情況及在本市同行業中排位情況的說明;
(八)商品銷售地縣(市、區)消費者協會就商品質量的消費者投訴情況說明;
(九)申請認定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受到仿冒情況的說明;
(十)其他應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
第九條 擁有中國馳名商標、?。ㄊ校?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y62333.com/tags/zhumingshangbiao/" style="text-decoration: none;">著名商標稱號的商品申請認定的,可免于提交第八條第(四)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但應提交馳名(著名)商標認定文件或證明。
第四章 管理措施和使用保護
第十條 知名商品自認定公告之日起,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后三個月內,知名商品所有人可向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延續,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延續,換發《知名商品認定證書》。每次延續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 知名商品申請延續的,知名商品所有人應向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延續申請報告,并填寫《知名商品延續申請書》。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認定的知名商品,如其擁有的馳名(著名)商標被撤銷或失效的,應在申請延續時,按照一般認定條件重新辦理認定手續。
第十三條 知名商品所有人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發生變化,承繼知名商品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向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確認。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換發《知名商品認定證書》。
知名商品所人有變更名稱、地址或其他注冊登記事項的,應當在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變更事項報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知名商品認定,并予以公告: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評審認定程序的;
(三)知名商品未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延續或者未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重新認定的;
(四)知名商品已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或出現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五)知名商品所有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經營知名商品活動中存在對公眾造成欺騙、誤認或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違法行為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情節嚴重,受到查處的。
第十五條 知名商品所有人因違法被撤銷知名商品稱號的,該企業兩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知名商品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 知名商品經認定公告后,他人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該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銷售明知或應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的商品的,該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在牌匾、包裝、說明書上標注“溫州市知名商品”字樣,也可以使用“溫州市知名商品”字樣進行廣告宣傳。
沒有獲得知名商品稱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使用“溫州市知名商品”的字樣、標志。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知名商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依法查處損害知名商品所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九條 知名商品所有人應當加強對產品的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商品質量,維護知名商品的聲譽。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損害知名商品所有人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消除有關字樣、標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文來源:溫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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