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的各種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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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因為蘊含著巨大的潛在價值,近年來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催化了人們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本市和平區法院知識產權庭作為市區首個基層法院成立的知識產權庭,成立一年多來,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94件,審結244件,審結案件中判決56件,調撤率達到73%,無發回重審及改判案件。
其受案特點一是案件種類繁多,涉及知識產權合同、權屬、侵權糾紛以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等。其中,侵犯著作權糾紛、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糾紛又占較大比例。
【案例一】
某專業圖片公司,擁有大量圖片著作權,通過許可他人有償使用其經營的攝影作品而獲得收入。前不久,該公司發現某旅行社未經授權,在一家紙媒體上刊登的廣告中使用了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一幅黃山風景圖片。于是將旅行社和這家紙媒體訴至和平區法院,要求旅行社立即停止使用訴爭圖片,并在刊登廣告的那家紙媒體上刊登啟事,承認其行為侵權,同時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
旅行社辯稱,他們屬于旅游行業,攝影機會很多,公司本身擁有不少圖片,訴爭圖片使用的是旅行社自己的。為其刊登廣告的媒體則稱,作為媒體,對所登載的廣告只進行一般形式的審查,不要求提供著作權證明等材料,其已經盡了相應的審查責任。二被告均表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和平區法院知識產權庭在審理中,重點組織雙方對廣告中使用的圖片與原告的圖片多方位進行比對,最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旅行社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元,刊登廣告的媒體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宗萬華是本市知名畫家,尤以繪制形態各異的老虎工筆畫著名,2010年,中國傳統虎年即將到來之際,多家月歷制作公司及某些金銀制品出售公司在未經宗萬華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其代表作制成模板生產掛歷、臺歷、虎年紀念幣、虎年紀念金銀條等出售,獲取高額利潤,侵犯了宗萬華的合法權益。為制止侵權行為,宗萬華將40多家企業訴至和平區法院。和平區法院知識產權庭受理此案件之后,通過認真分析案件特點,在加強訴前保全的同時,融入全程調解。一方面嚴格把握給被告送達的時間,因為原告起訴正值歲末年初,法官們分析此時恰是涉訴掛歷、臺歷等暢銷時段,因此想盡一切送達手段告知被告訴訟發生;另一方面根據原告申請,輔之以訴前保全,審判人員輾轉于本市多家銀行、圖書批發市場、掛歷市場等進行保全與查封。同時冒嚴寒到浙江省多個地區進行保全。這些前期工作都為案件的順利解決奠定了基礎。
案件調解遠比判決費時費力費心思,但社會效果卻遠遠好于判決,往往可以做到案結事了。因此法官們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同時,認真做好案件的事實調查,審核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對是否存在侵權做出準確判斷。最后向被告講明侵權構成要件,使其對是否侵權心中有數。同時給原告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向其講明雙方合作的基礎和可能,使其了解正確行使著作權可增加雙方收益的好處。在辦案人員的努力下,最終,雙方利益的平衡換來了當事人之間的握手言和,大多數被告都與原告簽訂了調解協議,使得這一批案件(全部46件)最終均以調解和撤訴解決,調撤率達到100%。案件審結后,原告方向知識產權庭贈送了“唯法是尊”的題字,以表達對審判人員認真嚴謹、耐心調解工作作風的感激。
【案例三】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某個體工商戶侵犯音樂作品著作財產權一案,原告是經國家版權局批準成立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基于著作權人的授權,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著作權的授權及參與訴訟,原告訴稱,被告某個體娛樂中心未經授權,擅自在其經營的娛樂中心內公開使用卡拉OK點歌播放系統經營性播放《走四方》《彎彎的月亮》《大海啊故鄉》等11首由原告管理的作品,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立即從曲庫中刪除侵權作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5000元;承擔原告為制止被告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律師費14000元。
法庭經審理認為,訴爭的11首歌曲的相應詞、曲作者分別與原告簽訂有《音樂著作權合同》,授權原告管理其現有和今后將有的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權等權利,并有權以原告名義提起訴訟。原告作為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可以通過合同接受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授權,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相關訴訟。故原告經授權已經取得涉案11首歌曲的公開表演權等權利,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被告作為卡拉Ok經營者,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內通過消費者點播演唱的方式,放映涉案11首音樂作品用于商業經營,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的公開表演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數額,在原告的實際損失和被告的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的情況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按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法院綜合考慮訴爭作品的類型、影響力以及被告的侵權情節、方式、后果、經營規模等因素,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元,承擔訴訟受理費825元。
【案例四】
原告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本市某網吧侵犯著作財產權一案,原告經授權依法取得電視劇《福氣又安康》在中國大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未經許可,以經營為目的在網吧內向公眾提供該電視據的在線播放服務,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關閉網吧《福氣與安康》的在線播放服務。刪除儲存在被告服務器中的侵權作品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和平區法院知識產權庭經審理查明,原告經著作權人授權,合法取得電視劇《福氣又安康》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可以就侵犯該權利的行為提起訴訟。法院認為,被告以營利為目的,向在被告網吧內上網的消費者提供在線觀看涉案電視劇的服務,且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取得合法授權,亦不能提供合法來源,故其行為已構成對原告享有的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由于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因被告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失,也未能證明被告因此獲利的情況,故按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法院綜合考慮涉案電視劇的市場影響和知名度,被告的經營規模、侵權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因此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關閉電視劇《福氣又安康》的在線播放服務,并刪除其服務器中的電視劇《福氣又安康》;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以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3000元,負擔案件訴訟受理費550元。被告不服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以上案件均屬侵犯著作權糾紛,此類案件中侵犯作者財產權糾紛占有較大比重。著作財產權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所享有的利用作品并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是指因侵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以及相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而發生的爭議。
其中包括侵犯攝影作品的著作權。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數碼產品不斷升級,數碼照片早已取代傳統照片。因數碼照片本身的無形性、易修改性以及通過網絡傳播極為便利、易于獲得等特點,使得因侵犯攝影作品的著作權糾紛較為突出。此類案件中,原告多為大型專業圖片庫或攝影愛好者,起訴被告在網站或商業宣傳中未經授權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相關攝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其中部分被告為專業網站,涉侵權圖片數量較大,有的達到數千張。
在侵犯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案件中,原告多為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告則是專門從事卡拉Ok經營的娛樂行業企業,訴訟理由也大體一致,即原告經合法授權取得相關音樂作品著作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相關音樂作品,侵害了原告的復制權、放映權等。此類案件的數量雖成下降趨勢,但在著作權侵權案中仍然占有一定比例,經數年訴訟,相關娛樂行業經營已逐步規范,并具認同通過交納使用費的方式有償使用音樂作品。
而在電影、電視劇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糾紛中,主要為網吧在線播放影視作品侵權案,原告多為影視作品平臺服務器提供者,起訴網吧未經原告授權向其顧客提供相關影視作品的播放服務,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原告訴訟的目的一方面是制止侵權行為,獲得經濟賠償;另一方面是推銷原告公司的影視服務系統,通過訴訟與被訴網吧達成使用其服務器,從而達到擴大市場占用份額的目的。
和平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自2009年年底成立以來,一方面通過各種渠道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知識,比如在繪畫、雕塑、攝影、陶藝、動漫制作、廣告設計、建筑設計、服裝設計、期刊雜志編輯等工作室及公司集中的創業產業園區設立知識產權巡回法庭,通過定期選擇典型案件公開庭審,強化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并促進企業依法維護和避免不必要的權利侵害。同時定期開展法律咨詢、座談會等服務,通過深入企業,發現新問題,調查研究新對策,不斷提高司法保護力度。該工作已被載入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中。
另一方面,針對網吧被訴侵權案件增多的情況,成立“網吧督導組”,與轄區內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溝通,了解目前網吧管理現狀,有針對性地提出切實的管理改善建議。建議相關部門定期組織網吧經營者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增強法律意識,依法提供經營服務;引導網吧通過行業協會,利用行業整體優勢與影視服務平臺提供商合作,簽訂規范的授權協議;此外,還提倡對網吧經營的規范性審查,在安裝服務器過程中關注提供商的資質考察,通過明確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提高自身保護能力,強化網吧規范經營力度,敦促網吧人員持證上崗。(本文來源:天津網;作者:江曉清、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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