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導性意見
資政知識產權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最具創新活力的創業群體,是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的重要基礎。為加快推進創新創業,加強精準服務,激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快速成長壯大,將其培育成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重要對象,根據我省“十三五”全省科技重點工作安排,啟動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千企攀高”計劃。為做好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遴選評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性意見。
一、評價對象和條件
按照《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經各設區市認定并報省科技廳備案通過,且納入創新云平臺管理和服務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已經升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再納入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范圍。納入評價范圍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至少有2個會計年度的企業發展情況統計和相關財務數據。
(二)企業主營產品(服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規定的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領域。
(三)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與主營產品(服務)緊密關聯。
(四)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各設區市科技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具體條件設置。
二、評價組織
評價活動由省科技部門統一部署,根據統一的評價標準和程序,由各設區市科技部門負責組織具體評價工作。各設區市科技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價。各縣(市、區)科技部門配合所在設區市科技部門做好有關組織工作。
根據各設區市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總量,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名額分配:杭州市300家,寧波市300家,溫州市150家,湖州市100家,嘉興市120家,紹興市150家,金華市110家,衢州市50家,舟山市50家,臺州市120家,麗水市50家。
在匯總各設區市評價推薦基礎上,省科技部門按同一評價標準,對匯總的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再行評價和排序,發布年度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告,同時在技術研發推廣、融資需求推介、高企輔導培訓等方面做好精準服務。
三、評價程序和時間安排
評價過程主要分為四個環節。
(一)工作部署。省科技部門提供統一的企業數據采集平臺。設區市科技部門啟動相關工作。在3月底前完成。
(二)組織評價。設區市科技部門做好數據采集、核實和評價。各縣(市、區)科技部門按照設區市科技部門的具體安排,配合做好有關工作。評價工作原則上要求在4月15日前完成。
(三)結果公示。設區市科技部門對本轄區內的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結果在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報送省科技部門。
(四)匯總評價。省級科技部門委托第三方匯集各設區市科技部門上報的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采用同一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和排序,發布最終評價結果。匯總評價原則上在5月底前完成。
(五)評價周期。本評價每年度開展一次。
四、指標體系
浙江省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采用“標桿評價法”。在標桿評價基礎上,增加“附加指標”加分的方式。
(一)標桿評價。評價指標主要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年均增幅、利稅總額年均增幅、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占總收入比例。標桿值和權重設置分別為:80、20;80、20;10%、20;5%、20和60%、20。每個指標得分以企業實際值除以標桿值所得商乘以權重。單個指標封頂為該指標滿分。5個指標得分之和為標桿評價綜合得分。如有10%以上參評企業的評價指標超過標桿值,可視情自行上調標桿值。
(二)附加指標。獲得非關聯第三方股權投資。股權投資500萬元以內的加分值5分,500萬元(含)以上的加分值10分。已在新三板、地方股權交易中心等市場掛牌的加分值10分。
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結果以標桿評價綜合得分和附加得分之和按得分高低排序。
五、評價結果應用
經省級科技部門評價后發布的浙江省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納入省“千企攀高”計劃企業庫,作為全省各級科技部門的重點培育對象。
(一)發布頒證。省科技部門印發省級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清單,核發統一印制的“浙江省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證書,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內企業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證書自動失效。有效期內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予以撤銷。
(二)培育服務。列入高新技術企業重點培育庫,對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成為高新技術企業進行重點培訓和服務,幫助其盡快成長為高新技術企業。各市縣要集中現有扶持政策,加強對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扶持,幫助企業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要幫助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質押、科技擔保等措施,落實好貸款貼息等政策,幫助企業提升融資能力。通過項目推介、項目路演等方式,加強與創業風險資本對接,幫助企業進行直接融資。
(三)優先支持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承擔并實施省級科技項目,省級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傾斜支持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和技術攻關。鼓勵各市縣整合科技資源,對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傾斜支持,以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
本意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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