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州市著名商標認定開始申報
資政知識產權
2017年度湖州市著名商標申請認定工作已開始。凡是我市范圍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商標在2015年10月30日前注冊,符合《湖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及保護辦法》等規定,均可在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請。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咨詢電話如下:
德清 8066790 長興 6226057 安吉 5225323
吳興 2021766 南潯 3019837 開發區2590129
度假區 2132962
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3日
湖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及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湖州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切實保護湖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實施企業品牌戰略,促進湖州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著名商標是指湖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組織和住所地在本市的自然人所擁有的、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依照本辦法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上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第四條 湖州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負責轄區內市著名商標的推薦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設立湖州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市著名商標的評審工作,辦事機構設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位及委員名額、資格和任期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并報湖州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湖州市著名商標的認定遵循自愿申請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創立著名商標。
第九條 申請認定湖州市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申請認定商標的所有人,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住所地在本市的自然人;
(二)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兩年,并繼續有效,且無權屬爭議;
(三)商標所指商品在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售后服務較好,具有較高的市場聲譽;
(四)商標所指商品自申請市著名商標之日起前兩年的產量、銷售額、利潤、稅收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同行業中領先;
(五)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六)申請人有嚴格規范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保護措施,自申請日起前兩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
第十條 湖州市著名商標認定的具體標準和工作程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申請人認為其注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可以向所在地的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州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書;
(二)申請人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資格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商標注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復印件;
(四)商標標識及帶有該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
(五)商標所指商品自申請日起前兩年的產量、銷售額、利潤、稅收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其在同行業的排名(指在全國、全省、全市同行業中所占的比例);
(六)商標市場信譽與獲獎情況;
(七)商標所指商品的質量情況(國家、省、市對使用商品的質量統檢、抽檢或出口商品的商檢等結論情況);
(八)商標國內外注冊、使用、管理和保護情況;
(九)自申請日起前兩年與該商標有關的廣告發布情況;
(十)申請認定著名商標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條 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應當在受理湖州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初審決定。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推薦,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推薦的湖州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交湖州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文件需補正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對提交評審的商標及其申請人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第十四條 湖州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應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作進一步審查,根據湖州市著名商標認定標準,對申請人的注冊商標是否具備湖州市著名商標資格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湖州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確認具有湖州市著名商標資格的,須經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 湖州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確認具有湖州市著名商標資格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予以認定,向商標所有人頒發《湖州市著名商標證書》,并在相關媒體上公告;未予確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湖州市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認定之日起計算。期滿可以提出延續申請。經認定確認延續的,每次延續有效期為三年。
湖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在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延續申請,特殊原因可推遲至期滿后三個月。延續申請的提起和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湖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標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務函件或者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湖州市著名商標”的字樣。未經認定的商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湖州市著名商標”字樣。
第十九條 湖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湖州市著名商標的,該商標的湖州市著名商標資格應當按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二十條 湖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后,其商標專用權在本市范圍內受下列保護:
(一)他人以湖州市著名商標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申請登記,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但他人名稱登記在先的除外;
(二)他人以湖州市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潢或者未注冊商標使用,誤導公眾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三)他人以湖州市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在非同類、非同種商品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暗示該商品與著名商標所指商品有某種聯系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
(四)市著名商標所有人申請認定浙江省著名商標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優先推薦;
(五)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在企業名稱中冠湖州市名。
第二十一條 湖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湖州市著名商標的字樣只能使用在被認定為市著名商標時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擴大范圍;
(二)應當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湖州市著名商標的聲譽;
(三)湖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其市著名商標時,應當依法辦理許可使用手續,并同時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四)湖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的,應在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五)“湖州市著名商標”證書和字樣不得出借、出租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湖州市著名商標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監督檢查湖州市著名商標的使用、保護情況,查處損害湖州市著名商標的侵權行為。
第二十三條 湖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撤銷已被認定的湖州市著名商標資格,并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違反商標法律法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罰:
(一)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取湖州市著名商標的;
(二)湖州市著名商標轉讓后不按規定重新認定的;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的;
(四)超越商標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使用“湖州市著名商標”字樣,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申請人的注冊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撤銷的;
(六)違反評審程序的;
(七)其他違反商標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評審委員會委員在推薦、認定、保護湖州市著名商標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部門依法給予黨政紀處分;是評審委員會委員的,取消其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已經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或浙江省著名商標的,視為湖州市著名商標。
第二十六條 湖州市著名商標公告費由申請人按實支付。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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