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號的特殊保護
五洲商務網
(一)知名商號特殊保護的司法實踐從各國的司法實踐來看,只要某廠商的商號已建立了聲譽,為公眾所熟知,各國都傾向于對該商號提供保護。法國司法實踐對于知名商號的保護特別重視,如法國法院曾禁止報紙名稱“Paris-Soir”被用作開胃飲料的商標。法國法院認為,商號的所有者可以憑借商號知名的事實而創設絕對權,以此對抗任何人;另外,法國法院的判決還承認知名商號的保護應及于不同類的物品之上。
(二)立法對知名商號的特殊保護從各國的立法來看,世界上許多國家對于知名商號都給予了特殊保護。例如,《德國商標和其他標記保護法》對享有一定商譽的商業標記提供了特殊性保護,突出了層次性,規定“如果該商業標志在本國范圍內享有聲譽,即使沒有產生混淆的危險,也應當禁止第三方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業標志或與其近似的標志。”(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蘇躍飛)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