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與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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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信用原則源于羅馬法,羅馬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被稱為“善意原則”。其他國家的民法中也都有關于誠實信用的類似原則或規定,法國民法中有“善意原則”,德國民法中有“誠實和信用原則”,日本民法中有“信義原則”。對于誠實信用原則,各國民法典都有不同角度、不同側重的規定。如在德國民法典中誠實信用原則被規定為債務履行的原則,瑞士和日本民法典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原則。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列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學者甚至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幾乎是大陸法系民法中唯一基本原則”。
誠實信用是一個含義較為模糊的用語,其內涵和外延往往難以確定。
臺灣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誠實信用有這樣幾層含義:(1)含有“信”的因素,即法律關系的一方應顧及他方利益,衡量對方對自己一方有何期待,并使其正當期待不致落空;(2)含有“誠”的因素,“誠”即“成”,包括成己、成人和成其事物;(3)含有遵從交易習慣之意,但不包括不利于當事人正當期待之保護的交易習慣。
大陸民法學者認為:(1)誠實信用原則是對民事主體的要求,即要求他們在民事活動中誠實不欺,倍守承諾,不負對方的信賴;(2)誠實信用原則的目的是實現當事人雙方及社會三者利益的平衡;(3)誠實信用原則是模糊的社會公平正義觀念在民法領域的體現,或者說是社會公平正義觀念與具體民法規范之間的連接紐帶。
誠實信用原則以一個抽象的標準—善良人的意識來確定當事人在難以預料的事件上的權利義務分配,要求當事人以善良人的標準來處理、對待這些事件,體現在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中主要表現為這樣幾個方面:
首先,合理使用制度的設定對于著作權人而言,旨在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要求其在行使著作權時必須以誠信的態度謹慎行使,不得因權利的行使而損害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利,不得因濫用著作權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影響社會公眾對于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欣賞。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要求使用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是必須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得惡意規避法律。主觀上使用者應當基于非商業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使用必須出于善意,客觀上使用者的使用行為應當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并尊重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民事權利。
第三,合理使用制度要求在使用他人作品過程中向社會公眾誠實信用的表明作品來源,指明著作權人的姓名、作品名稱,避免誤導社會公眾對作品的認識,防止因作品權屬劃分不清導致作品使用的混亂。
第四,違反善意使用目的、超出法律規定范圍的非誠實信用的使用行為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在各國關于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立法及判例中,通常將使用作品的目的作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對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構成合理使用。(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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