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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帆布車頂案”引發對企業專利有效管理的思考與建議

    五洲商務網 0


    1 案情簡介

    “帆布車頂案”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61年作出的判例。原告(ConvertibleTopReplacementCo.下簡稱CTR公司)擁有一個“敞蓬車頂篷”的組合專利(combinationpatent)。該組合專利由有彈性的頂部帆布、支架,以及帆布與車體間的密封裝置等部件構成,各組成部件都沒有單獨申請專利。專利車頂篷已經被不同的汽車制造商安裝在各種型號的敞篷車上。該組合專利中的帆布,相比較于組合專利的其他部件壽命更短。它易遭受風雨侵蝕,表面容易受到磨損而報廢,因此通常使用三年就要被替換,而其他部分完好無損。被告(Aro ManufacturingCO.下簡稱ARO公司)見有利可圖,便生產專用于這種專利車頂篷的帆布,并把帆布裁剪為適合的形狀,出售給車主以更換用舊的帆布。原告CTR公司訴諸法院,指控被告ARO公司的行為構成專利權侵害。

    審理中,最高法院認為,首先,被告ARO公司制造、銷售帆布的行為不構成直接侵權(directinfringement)。因為帆布本身并沒有被授予專利,被告生產銷售這樣一種沒有專利權的零部件當然不會構成直接侵權。其次,被告ARO公司制造、銷售帆布的行為也不構成共同侵權(contributoryinfringement)。主要理由是車主更換帆布的行為不構成直接侵權,沒有車主的直接侵權,銷售商就不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而車主的行為之所不構成直接侵權,主要理由是其更換帆布的行為構成合法的“修理”,而不是不被允許的“再造”。因此,被告ARO公司不構成專利權侵害。表面上看來,該案只是一個簡單的有關“修理”與“再造”判定標準的案例,但卻牽動著很多類似ARO公司這樣為組合專利產品提供可替換零部件的小企業的神經。法院如何認定何時為侵權的“再造”,何時為合法的“修理”,對于這些企業明確業務范圍、拓展生存空間具有重要意義。雖然我國目前還極少見到涉及專利產品“修理”與“再造”的案件,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行業分類不斷細化,各類競爭愈發激烈,出現了越來越多專門為大企業的專利產品提供配套服務的小企業。下面將從本案出發,從小微企業和大中企業兩個角度提出相關的專利運營管理的策略。

    2 小微企業的應對策略

    本案中,ARO公司是一個專門制造帆布的小企業,它的主要業務就是生產和銷售專用于CTR公司的“敞篷車頂篷”組合專利產品的替換帆布。市場中存在著很多與ARO公司類似的專門為大企業的專利產品提供配套服務的小微企業,這樣的企業規模較小,經營范圍相對單一,依附于大公司的專利產品而存活,卻因為市場對于組合專利產品配套服務的廣泛需求,也能獲取高額的經濟利潤。因為畢竟專利產品價格相對昂貴,無論是從環保的角度還是社會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在有選擇的情況下消費者都不可能在產品的某個零部件出現問題之后就重新購買新的專利產品,因此這類小微企業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本文認為,對于這些小微企業,可以采取相應的專利戰略與策略來規避風險,提升自身的市場競爭力。

    2.1 緊跟最新法律動向,厘清侵權與否的界限

    有關“修理”和“再造”的判定標準,美國法院已有諸多判例。“帆布車頂案”是其中的一個經典案例。雖然在該案中個別法官對此持不同意見,但在以后的案件中,最高法院的意見一直被遵循。更換的部件是不是發明的核心,更換的部件是不是專利產品中價格昂貴的部件,美國法院在認定“修理”還是“再造”時都沒有給予考慮。美國法院認為,專利權人自己生產的或授權他人生產的專利產品售出后,購買者可以使用該產品并可以為了使用而對該產品進行必要的維修或從任何來源購買零部件對損壞的部分進行更換。但如果在該專利產品報廢以后,購買者又在該產品的基礎上重新制造一個專利產品,則可能侵犯專利權人的專利權。

    對于小微企業而言,要緊緊把握法院對于專利侵權認定的態度,關注相關案件的判決結果,緊跟最新司法動向,厘清侵權與否的界限。這對于小微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既然法院認定購買者更換專利產品的零部件不侵權,企業生產銷售用于專利產品的零部件也不侵權,那么小微企業大可以以此為商機,尋找類似的市場需求,開拓業務空間,迅速發展。因為生產專利產品的零部件技術要求低,成本相對較小,薄利多銷也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開拓出一片屬于自己的天空。而對于類似“棉包捆扎帶案”中法院判定侵權的利用報廢的專利產品重組新產品進行銷售的行為,則要進行規避。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生產和經營,才能不因侵權而憂,不為訴訟所累,才能有機會進一步地發展和壯大自己,積累資本,培養自主知識產權,以期有朝一日能在相關領域占有一席之地。

    2.2 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增添市場競爭的籌碼

    當然,小微企業單純地依賴于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為大企業的專利產品提供配套服務而存活并不是長久之計。作為市場中的獨立主體,小微企業要想長遠地發展就必須培育自主知識產權,為自己增添競爭的籌碼。在本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定制造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不構成侵權的原因之一就是因為這種用于專利車頂篷的帆布本身不具有專利權。想必如果CTR公司在申請組合專利時在權利要求書中注明帆布部件的技術特征或是單獨為帆布申請了專利,此案定則是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小微企業在抓住此契機迎合市場需求生產組合專利產品替換部件的同時,也可以試著將其做一定的優化和改進,哪怕只是一丁點兒有實質意義的改進,都應當申請發明專利或是實用新型專利。比如在此案中,ARO公司可以將帆布材料的防雨性能、耐腐蝕性能作進一步的優化,將其形狀剪裁工藝進一步成熟化和機械化等,進而為敞篷車頂篷中的帆布這一部件申請獨立的專利。如果申請的專利能獲得授權,那自然是最好的結果,這時小微企業制造和銷售自己擁有專利權的零部件于法有據,大企業即使心有不甘,也不能奈其如何。

    3 大中企業的應對策略

    與上文所述的小微企業不同,大中企業,如本案中的原告CTR公司,往往已經擁有一定的資本積累和技術能力,它們重視知識產權的投入與開發,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前期投資,研制出擁有獨立專利權的組合專利產品,自然希望壟斷與該專利產品相關的所有配套服務,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本案中的原告CTR公司之所以對ARO公司提出專利侵權之訴,就是希望購買者能夠從自己或者自己許可的來源購買帆布,在獲取專利產品壟斷利潤的同時也將其零配件的壟斷利益收入囊中。“帆布車頂案”中,原告CTR公司的敗訴值得我們反思。對于大中企業而言,更要重視自身已經擁有的專利的管理與運營,采取正確的專利戰略與策略,才能實現專利經濟效益最大化,才能始終領跑市場,引領行業發展。

    3.1 加強組合專利管理,規范專利申請

    組合專利往往由多個零部件構成,這些零部件有些是通用的物件,如螺絲釘、黏合劑等。而有些卻具備一定的物質屬性和特殊功能,如本案中的帆布就是這樣一種構成部件。它本身具有一定的彈性、防雨性和抗腐蝕性,又被剪裁成特殊的形狀,以適應組合專利車頂篷的構造。這類構成部件具備一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雖然可能還達不到發明所規定的要求,但擁有組合專利專利權的大中企業可以先進行一定的申請嘗試,這樣在以后可能遇到的侵權糾紛中,也可以作為權利主張的依據??傊?,在組合專利的申請中要規范權利要求書的書寫,盡可能囊括組合專利可能實現或企業希望擁有的所有權利要求,從源頭開始防范專利侵權,使依賴于組合專利產品生存發展的小微企業無機可乘。

    3.2 優化專利運營策略,實現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原告CTR公司擁有的是整個“敞篷車頂篷”的組合專利,銷售的也是這個整體的專利車頂篷,法院在判定被告ARO公司生產銷售其專利車頂篷的零部件是否構成侵權時,認為更換零部件是法律允許的“修理”行為,因而認定被告不侵權。而在相似的“冶金氣泵案”中,專利權人擁有的同樣是整個“空氣注入設備”裝置的組合專利,但其只銷售了此專利中的一個部件冶金氣泵用于實施該專利,最后法院認定向專利權人的客戶銷售冶金氣泵部件的被告構成侵權。如果專利權人銷售的不是冶金氣泵而是整個“空氣注入設備”,按本案所確立的原則,被告向專利權人的客戶出售其中的部件冶金氣泵是不可能構成侵權的。這樣就出現了看似矛盾的結論,同樣一個專利,被告的同樣行為可能導致不同的后果。其原因在于專利權人實現其專利的方式不同。如果專利權人出售整套空氣注入設備,法院傾向于認為被告只出售其中一個部件對專利權人利益不會有實質性損害,專利權人可以從銷售整套新產品中獲得充分的利潤。但在專利權人只銷售其中一個專用部件時,如果再允許他人向專利權人的客戶銷售這種部件,則對專利權人是致命的損害,所以相應地法院判定了被告侵權。

    此時,對于如CTR公司這樣擁有組合專利的大中企業而言,就應該認真思考如何最大化地實現專利效益的問題。大中企業生產銷售整個組合專利產品毫無疑問會得到更多的單個產品利潤,但就其整體利潤來看,可能這種方式并不是最優的選擇。在現有的司法實踐中,如本案所示,小企業生產銷售可替換的零部件并不侵權,因而消費者可以從不同來源多次購買不同的零部件來替換組合專利產品中損毀的部件,大大延長了專利產品的使用壽命,減少了購買整個專利產品的次數,從而降低了大中企業的利潤。而如果大中企業通過生產銷售其所擁有的組合專利產品的重要組件來實現組合專利的功效,雖然表面來看單個產品的利潤減少了,但由于法律不允許其他可能的供應商的存在,這個重要部件便成為了該企業的壟斷領域,來源的唯一性使得購買者毫無選擇,只能從組合專利專利權人處購買,如此這般可能反而增加了企業的利潤。因此,大中企業在決定如何實現專利權時,可以對不同的銷售方式進行評估,選擇最有利于實現產品價值、實現專利壟斷利潤的途徑。

    4 結語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石,而專利是競爭的例外。當競爭走向壟斷時,擁有專利者主要是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經濟優勢的大中企業,專利成為這些企業進一步加強其壟斷地位的手段。小微企業往往沒有能力與大中企業直接競爭,而是通過為大中企業的專利產品提供配套服務以謀求生存和發展。而大中企業往往不但想獨占專利產品市場而且想獨占該產品的配套服務市場,并以專利威脅提供配套服務的其他企業。不同的企業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有著不同的定位和戰略需求,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制定相應的專利戰略和策略,優化專利的運營管理。眾所周知,市場本身就是以利益為導向的,遵循弱肉強食的法則,遵循先來后到的原則,在不違反法律和不危害社會的基礎上,企業大可以使用各種知識產權戰略手段最大化地實現自身利益。資本的比拼沒有所謂的道德與不道德,歸根到底,充分的競爭更能提高社會效益,增進大眾福利。(來源:對企業專利管理的幾點思考——由“帆布車頂案”說起;作者:朱睿琪;單位: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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