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的類型及其實質審查中的創造性判斷
資政知識產權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規定,依據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區別特征的特點,將專利審查中需要進行創造性判斷的發明類型分為:開拓性發明、組合發明、選擇發明、轉用發明、已知產品的新用途發明及要素變更的發明。
一、開拓性發明
開拓性發明,是指一種全新的技術方案,在技術史上未曾有過先例,它為人類科學技術在某個時期的發展開創了新紀元。
開拓性發明同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例如,中國的四大發明——指南針、造紙術、活字印刷術和火藥;此外,作為開拓性發明的例子還有:蒸汽機、白熾燈、收音機、雷達、激光器、利用計算機實現漢字輸入等。
二、組合發明
組合發明,是指將某些技術方案進行組合,構成一項新的技術方案,以解決現有技術客觀存在的技術問題。
在進行組合發明創造性的判斷時通常需要考慮:組合后的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組合的難易程度、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組合的啟示以及組合后的技術效果等。
(一)顯而易見的組合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僅僅是將某些已知產品或方法組合或連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規的方式工作,而且總的技術效果是各組合部分效果之總和,組合后的各技術特征之間在功能上無相互作用關系,僅僅是一種簡單的疊加,則這種組合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此外,如果組合僅僅是公知結構的變型,或者組合處于常規技術繼續發展的范圍之內,而沒有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這樣的組合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二)非顯而易見的組合
如果組合的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術效果;或者說組合后的技術效果比每個技術特征效果的總和更優越,則這種組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發明具備創造性;其中組合發明的每個單獨的技術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響對該發明創造性的評價。
三、選擇發明
選擇發明,是指從現有技術中公開的寬范圍中,有目的地選出現有技術中未提到的窄范圍或個體的發明;
在進行選擇發明創造性的判斷時,選擇所帶來的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是考慮的主要因素。
(一)如果發明僅是從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進行選擇,或者發明僅僅是從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術方案中選出一種,而選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該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二)如果發明是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圍內選擇具體的尺寸、溫度范圍或者其他參數,而這些選擇可以由本領域的技術人員通過常規手段得到并且沒有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該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三)如果發明是可以從現有技術中直接推導出來的選擇,則該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四)如果選擇使得發明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
四、轉用發明
轉用發明,是指將某一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轉用到其他技術領域中的發明。
在進行轉用發明的創造性判斷時通常需要考慮:轉用的技術領域的遠近、是否存在相應的技術啟示、轉用的難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術上的困難、轉用所帶來的技術效果等。
(一)如果轉用是在類似的或者相近的技術領域之間進行的,并且未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這種轉用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二)如果這種轉用能夠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術領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難,則這種轉用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
五、已知產品的新用途發明
已知產品的新用途發明,是指將已知產品用于新的目的的發明。
在進行已知產品新用途發明的創造性判斷時通常需要考慮:新用途與現有用途技術領域的遠近、新用途所帶來的技術效果等。
(一)如果新的用途僅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質,則該用途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二)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產品新發現的性質,并且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這種用途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
六、要素變更的發明
要素變更的發明,包括要素關系改變的發明、要素替代的發明和要素省略的發明。
在進行要素變更發明的創造性判斷時通常需要考慮:要素關系的改變、要素替代和省略是否存在技術啟示、其技術效果是否可以預料等。
(一)要素關系改變的發明
要素關系改變的發明,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其形狀、尺寸、比例、位置及作用關系等發生了變化。
1、如果要素關系的改變沒有導致發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變化,或者發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變化是可預料到的,則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2、如果要素關系的改變導致發明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
(二)要素替代的發明
要素替代的發明,是指已知產品或方法的某一要素由其他已知要素替代的發明。
1、如果發明是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或者是為解決同一技術問題,用已知最新研制出的具有相同功能的材料替代公知產品中的相應材料,或者是用某一公知材料替代公知產品中的某材料,而這種公知材料的類似應用是已知的,且沒有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該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2、如果要素的替代能使發明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
(三)要素省略的發明
要素省略的發明,是指省去已知產品或者方法中的某一項或多項要素的發明。
1、如果發明省去一項或多項要素后其功能也相應地消失,則該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2、如果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發明省去一項或多項要素(例如,一項產品發明省去了一個或多個零、部件或者一項方法發明省去一步或多步工序)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帶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發明具備創造性。(本文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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