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著名商標制度與馳名商標制度之間的差異
五洲商務網
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確立了馳名商標制度。我國省一級地方立法機關乃至許多省級以下的地方立法機關紛紛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著名商標保護條例》。1997年,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確立了浙江省著名商標制度。2003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同時廢止了《暫行規定》,對馳名商標制度作了重大修正,最終確立了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與保護制度。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確立馳名商標之司法認定與保護制度。下文圍繞上述幾個規定對浙江著名商標制度與現行馳名商標制度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
第一,在受保護主體上,著名商標制度保護的往往是省內有影響力的大企業,而馳名商標制度保護的則是使用該商標的相關企業。
《條例》第6條第4款規定,“申請認定浙江省著名商標的應當為商標所指商品的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領先的企業,而能夠滿足該項條件的僅僅是省內少數有影響力的大企業。規定第3條第5款規定,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這就是說,能夠獲得馳名商標稱號的并不僅僅就是少數大企業,不需要主要經濟指標處于同行業領先地位。
第二,認定機關不同。
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浙江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計劃與經濟、科學技術、國有資產、技術監督、商檢、物價、對外經濟貿易等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及有關專家組成。而馳名商標則存在著兩種認定主體:其一為國家商標局;其二為法院。
第三,認定方式不同。
著名商標認定方式只有一種,即行政認定?!稐l例》第8條規定:申請認定浙江省著名商標實行自愿原則。商標所有人認為自己的注冊商標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其所在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自申請之日起前三年的有關證明材料。這就是
說,著名商標有可能批量產生,不需要在個案中認定。而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有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兩種,但這兩種方式都只能在個案中產生,不能批量認定。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自不必說,在行政認定方面,規定第4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第四,有效期限不同。
《條例》第16條規定:浙江省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后三個月內,浙江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續;符合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確認延續,每次延續有效期為三年。而馳名商標則不存在著有效期限。規定第1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要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明確規定: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馳名的商標,被告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定。被告提出異議的,原告仍應當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梢?,馳名商標本身并無有效期限,只具有個案性質,對以后的馳名商標之認定僅僅具有參考價值。
第五,保護模式不同。
商標保護往往只涉及到私益,因此,一般在個案中產生沖突時才涉及到商標保護問題。立法上也是采用消極保護模式,只是在商標權人提出請求時,才進入商標是否馳名或著名的認定程序。但是《條例》第18條第1款規定,浙江省著名商標公告后,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用,并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顯然,《條例》采用的是主動干預模式,行政機關主動承擔起保護著名商標的工作。當然,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梢?,在商標法中,馳名商標制度仍然采用了主動保護模式。
不過,規定第1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要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這個規定暗示了馳名商標之認定只具有個案性質,并無有效期限。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明確規定:在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商標馳名的認定,僅作為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不寫入判決主文;以調解方式審結的,在調解書中對商標馳名的事實不予認定。因此,在司法程序中,完全采用的是被動保護模式,馳名商標認定僅僅對個案有效。在這種模式中,工商行政機關無法根據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干預他人申請商標注冊,因而根本就談不上對馳名商標的主動保護。從長久來看,商標是否馳名本身是個動態的過程,昨天馳名不代表今天就一定馳名,因此消極保護模式應當是馳名商標保護的發展趨勢。
第六,有無溯及力不同。
《條例》第18條第2款規定:浙江省著名商標公告前,他人已經以浙江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登記的,浙江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浙江省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兩年內請求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撤銷,是否予以撤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也就是說,在獲得浙江省著名商標資格后,特定著名商標不僅獲得了跨類保護的可能性,還可能具有溯及效力,取消他人的商標權。
但馳名商標之認定不具有溯及力。解釋第11條規定:被告使用的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復制、模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但被告的注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一)已經超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請求撤銷期限的;(二)被告提出注冊申請時,原告的商標并不馳名的。由此可見,馳名商標絕無溯及力。從上文中可以看出著名商標制度和馳名商標制度之間存在著的巨大差異,毫無疑問,著名商標比馳名商標的排他性更強,對商標所有人的保護力度更大。應當說,著名商標制度對于促進少數大企業的品牌創新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政府通過授予著名商標稱號方式直接給相關企業背書,證明其質量、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經濟指標的真實性,從而促使人們放心地購買、消費或與其進行交易;另一方面,地方立法機關通過有效期限、主動干預模式等方式確立了對著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制度,形成了著名商標的超強的排他性,事實上使得著名商標成為政府通過行政許可方式批量生產的為期三年的特權商標。著名商標所有人既可以憑借著名商標稱號進行廣告宣傳,擴大商品銷售,也能夠有效地排除他人混淆以至于淡化著名商標的行為,有助于浙江企業打造全國,乃至世界馳名商標。(本文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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