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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重大科技專項計劃管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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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重大科技專項計劃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浙科發計〔2007〕145號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省級有關部門,有關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寧波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

    為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科技強省建設和“十一五”科技發展規劃綱要》,切實推進我省“十一五”重大科技專項的組織實施,發揮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訂了《浙江省重大科技專項計劃管理(試行)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辦公室





    為了加強我省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及經費的管理,規范管理程序,優化資源配置,推進自主創新,發揮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根據省科技教育領導小組〔2006〕1號會議紀要精神,依據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6〕160號)、《浙江省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浙科發計〔2002〕79號)、《浙江省省級科技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浙財教字〔2002〕2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重大科技專項(以下簡稱重大專項)是指由政府支持并組織實施、圍繞某一重點技術領域的重大關鍵共性技術攻關、重大戰略產品開發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設的科技專項計劃,由若干相互關聯的重大、重點項目組成。重大、重點項目是指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支撐、引領作用較強的科技計劃項目。

    組織實施重大專項項目,旨在集中資源聯合攻關,力爭在若干重點領域取得突破,獲得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技術和戰略產品,增強核心競爭力,為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傳統產業提升、循環經濟發展、和諧社會建設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條 重大專項在省科技發展五年規劃中確定,實施期限一般為5年。專項的組織實施應制訂實施方案,每年調研、篩選確定一批重大、重點項目列入省級科技計劃,實施期限一般為2—3年。

    第三條 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由省政府領導,省科教領導小組統籌協調。重大專項實施分制訂方案、組織實施和績效評價三個階段。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牽頭部門負責重大專項實施的綜合協調和宏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大專項咨詢專家組,提出重大專項實施方案,組織項目立項論證。會同省財政組織項目預算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擬定年度支持計劃并組織實施。對重大專項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條 重大專項項目的確定和組織實施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省相關主管部門分工負責、協同配合。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的立項論證、評審,組織開展項目中期檢查、結題驗收和績效評價。省財政負責籌集資金來源,參與項目預算評審,會同省科技廳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下發經費文件并按時撥付資金。省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項目的主動設計、初審推薦、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督檢查等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區域項目的主動設計、審核推薦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督等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重大專項項目的組織實施應加強資源整合,政府科技投入要調整存量、優化增量、強化監管,努力提高科技經費的使用績效。各有關部門掌握的科技經費應首先保障重大科技專項的實施。列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預算的,按《浙江省省級科技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浙財教字〔2002〕20號)管理;屬省發改委、經貿委、信息產業廳部門預算扶持的先進制造業基地合力攻關項目的資金使用管理仍按原辦法執行。

    第七條 項目立項實行專家咨詢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批制度。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在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和市縣申報推薦的基礎上,加強項目的主動設計。

    第八條 項目管理實行合同制、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制度。按照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要求,簽訂《浙江省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明確合同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按合同要求組織實施,并加強經費管理、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

    第九條 項目立項與實施應注重發現人才、培養人才,培育創新團隊,獲取自主知識產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第二章 立項管理

    第十條 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研究制訂專項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專項設立的背景和意義;

    2.專項總體目標和擬解決的重大技術問題;

    3.專項擬設立的重點、重大項目及主要攻關內容;

    4.專項組織實施方式;

    5.專項實施的可行性和預期效益分析;

    6.分年度計劃安排與經費預算。

    第十一條 項目的主動設計和立項應遵循以下原則:

    1.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中心,加強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從浙江實際出發,突出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同時兼顧前沿技術的研究開發。

    2.堅持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結合的原則,組織多學科交叉、跨單位聯合協作攻關。

    3.堅持“有限目標、重點突破、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急需先上”的原則,統籌安排工業、農業、服務業和社會發展領域的項目,注重項目的集成度、關聯度。

    第十二條 項目立項應當進行實地調研和可行性論證。調研和論證的主要內容:

    1.項目內容是否符合科技發展規劃和專項實施方案;

    2.擬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否屬于該領域急需解決的重大關鍵、共性技術;

    3.項目完成后能否獲得明顯的經濟、社會效益和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

    4.承擔單位和研究團隊是否有較好的基礎和較強的研發與產業化能力,是否有利于培養和引進高素質創新人才;

    5.項目經費預算是否科學合理。

    第十三條 重大專項項目(重大、重點項目)的申報,實行直接公開申報和初審推薦相結合的辦法。省級各有關部門(集團公司)、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可直接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項目;凡市、縣(市、區)單位申報的項目均應由市、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推薦意見,同時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項目立項實行“三審一決策”制度,按如下程序進行,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1.對市縣、部門推薦、企業、高校、院所等申報的項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相關主管部門,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專項實施方案、年度經費預算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初審。

    2.對初審通過的項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依據第十二條規定的內容進行。經專家評審,提出優選和可選項目排序及經費預算審核意見。

    3.對專家提出的優選和可選項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聯合會審,提出立項建議。

    4.立項建議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會同省財政聯合形成年度立項計劃和預算安排建議,報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年度科技項目計劃。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確定,應按照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分別采用公開招投標、擇優委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確定。

    1.有3個以上承擔者可供選擇、能引起有效競爭的項目,原則上應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經評標確定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招投標按《浙江重大科技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實施意見》規定實施。

    2.不能引起有效競爭、但有2個承擔者可供選擇的項目,由備選承擔者提供項目可行性報告,經組織專家評審,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3.省內只有1個優勢特別明顯的承擔者能承擔的項目,采取定向委托方式。擬承擔者應編報項目研究可行性報告,并通過專家論證。

    有多家單位對同一項目提出申請的,經協商協調,可組合形成一個研發團隊進行聯合攻關。

    第十六條 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動態項目庫,對立項項目和備選項目進行動態跟蹤管理和年度滾動安排。推行項目網上申報、常年受理和網上評審,加快推進項目管理的信息化。

    第十七條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專家庫、完善專家咨詢制度。各專項應建立咨詢專家組,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受科技部門的委托,研究提出專項實施方案建議,參與項目立項評審、中期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項目主動設計、立項評審(論證)應發揮省內外專家的作用,評審(論證)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浙江省重大科技專項實行專家咨詢制度管理試行辦法》(浙科發計〔2006〕196號),加強對專家組的指導考核和監督管理,確保專家咨詢、評審的公正公平。

    專家組工作經費根據專項實施需要,列入年度科技部門預算,主要用于與專項實施咨詢工作相關的調研、差旅和會議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改革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方式,進一步發揮財政科技資金的導向作用。根據項目承擔單位主體的性質、投入結構、創新性質和創新階段,項目經費支持方式分為以下三種:

    1.分期補助。對屬于研發階段和公益性的項目,采用分期撥款方式。

    2.事后補助。對由企業為主承擔、項目經費以企業自有資金投入為主、屬于中試(成果轉化應用)、示范和產業化階段、預期可取得直接經濟效益的項目,采用事后補助方式。事后補助分以獎代補、風險補償兩種方式。對項目實施成功,取得預期經濟效益的項目實行以獎代補,對因不可抗拒因素實施失敗的項目,經嚴格審核后給予風險補償。

    3.貸款貼息。對由企業承擔、項目投資額較大且主要通過銀行貸款、預期經濟效益明顯的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采用貸款貼息方式。

    事后補助和貸款貼息項目根據企業投入研發和產業化的資金以及取得的成果采取一次性補助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對研發、轉化、產業化一條龍項目,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組合加以支持。

    第十九條 發揮財政科技經費“四兩撥千斤”的作用,企業作為項目主要承擔單位的,經費以企業投入為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擔的項目除財政資助外,所在單位應盡可能籌措相應的配套經費;由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全額自籌的項目,符合立項條件,經同樣的立項審定程序批準,也可列入省重大專項項目。

    項目經費資助標準,主要依據項目研發投入數額、技術研發的難易程度、項目成果的示范性、受益面大小以及年度經費預算等因素確定。以獎代補項目補助經費一般不超過項目研發投入的15%,風險補償項目補助經費一般不超過項目研發投入的30%。貸款貼息項目一般不超過項目研發、中試和產業化階段實際貸款利息的50%給予補助。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財政科技經費的使用要根據《浙江省科技強省建設和“十一五”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重大科技專項和優先主題,集中資金,保證重大專項項目的實施。市、縣(市、區)已列入重大項目并確保資金安排或作出資金配套承諾的,可優先考慮列入省重大專項計劃并予以立項支持。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費的使用管理依據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6〕160號)的規定,經費開支范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合作協作研究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等。

    勞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項目管理費按照項目經費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項目經費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經費開支范圍內其他各項經費的支出根據項目研發實際需要預算。

    第二十二條 建立項目經費預算審核制度,嚴格項目經費預算的審核。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請書的可行性報告中,應當細化項目經費預算。項目立項評審、論證過程中,應按照有關科技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經費預算總量、支出結構的合理性和政策相符性及可信度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獲得當年經費資助的項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和省有關責任部門聯合下達補助經費文件。

    第二十四條 分期補助項目在項目合同簽訂后撥付項目總經費的60%,列入立項當年部門預算,通過中期檢查后撥付40%,列入以后年度的部門預算;貸款貼息和以獎代補項目,經審查、驗收通過后,列入當年經費預算,一次性撥付資金;風險補償項目經評估、確認屬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項目研發失敗的,一次性給予資金補償。

    根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要求,項目經費逐步推行由財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經費使用的監督約束機制,按照《科技部關于嚴肅財經紀律規范國家科技計劃課題經費使用和加強監管的通知》(國科發財字〔2005〕462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462號)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做到單獨列帳、??顚S?,并嚴格執行項目預算(訂立合同的按合同預算),確保資金規范和合理使用。涉及項目評審、論證和經費預算審核的專家咨詢及其會議費用,納入年度科技部門預算,由省科技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按國家規定標準支付。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項目的組織實施實行責任制。通過直接公開申報并經省科技行政部門評審立項支持的項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門為責任部門;其他項目按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由推薦項目的省相關主管部門、單位和市、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作為省和市、縣(市、區)項目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項目實施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市縣配套經費的落實。

    第二十七條 項目按合同制進行管理。由省科技行政部門(甲方)與項目承擔單位(乙方)簽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項目合同書的簽訂依據《浙江省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浙科發計〔2002〕79號)有關規定執行。

    事后立項的貸款貼息、以獎代補、風險補償項目不需簽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

    第二十八條 合同雙方的職責如下:

    (一)省科技行政部門(甲方)的責任是:

    1.按合同規定及時下達經費文件;

    2.組織開展項目中期檢查、評估;

    3.組織項目結題驗收和績效評價;

    4.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二)項目承擔單位(乙方)的責任是:

    1.按合同約定的條款組織實施項目;

    2.保證項目經費??顚S?;

    3.按甲方和責任部門要求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重大問題;

    4.完成項目研發內容,并提交項目驗收所需材料。

    第二十九條 項目由多家單位合作承擔的,第一承擔單位與參加單位應當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經費分配、知識產權歸屬、法律責任等。

    第三十條 項目合同內容原則上不能變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執行合同的項目,由乙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審核后作出中止或撤項的決定,視情追回項目經費。

    第三十一條 在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中,應按照國家科技保密的有關規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按照科技部關于加強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強知識產權管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驗收

    第三十二條 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責任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開展項目中期檢查。檢查結果予以公布并在項目庫中記錄,同時作為項目后期研發能否獲得補助撥款的依據。對財政資助數額較大的重大項目,探索實行第三方監理制度,委托監理方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進行監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完成項目合同規定任務后,應按規定提出驗收申請。經責任部門審核,省科技行政部門審批,會同責任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按《浙江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浙科發計〔2005〕240號)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超過合同規定時間六個月以上未完成項目任務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出項目延期申請。

    第三十六條 建立項目驗收結果公示制度和信用考評制度。項目驗收結果在浙江省科技信息網上公示,并在項目庫中記錄,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信用評價。對無正當理由不進行驗收的,予以公開通報,對項目負責人從項目合同規定應完成之日算起兩年內不再安排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也不再推薦申報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第三十七條 項目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發現弄虛作假騙取立項和財政科技資金的,取消立項,按原渠道退回項目經費,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發現截留、挪用項目經費或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對項目相關單位和人員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取消項目資助資格等措施,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

    第三十八條 省財政部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定期開展重大專項項目及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報省政府。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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