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標因不具顯著性不予注冊
五洲商務網
騰訊公司2011年推出微信即時通訊服務,截至2015年一季度,微信月活躍用戶已達 5.49 億。然而,另一家公司創博亞太(山東)科技有限公司卻因微信商標歸屬,將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創博亞太稱其在騰訊推出微信前,就已經申請了微信商標,因公示期內有第三人提出異議被駁,遂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以微信普及已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為由駁回。創博亞太不服上訴。
今天上午,北京市高院公開宣判。法院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微信”商標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說法不當,但在指定使用服務上缺乏商標注冊所必須具備的顯著特征,其注冊申請違反了《商標法》規定,一審法院裁定結論正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件:注冊“微信”商標未核準 告商評委被駁
2010年11月12日,騰訊推出微信前,創博亞太就對計算機軟件和通訊服務兩類業務提出注冊“微信”商標的申請。2011年8月27日,商標局對該商標進行初步審定公告。騰訊還未出手為“微信”商標而戰,一個“江湖俠客”卻出現了。對創博亞太的商標申請提起異議的是第三人張新河,他以“微信”商標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負面消極影響為由提起異議。
商標局認為,創博亞太申請注冊的“微信”商標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并導致不良的社會影響,不予核準注冊。創博亞太不服,申請復議,經商評委復議,裁定不予核準。
商評委認為,雖然創博亞太申請注冊“微信”商標在先,但張新河提交的證據表明,“微信”即時通訊服務應用程序由騰訊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首次推出,晚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2個月,早于被異議商標初審公告日7個月。此后,“微信”注冊用戶急速攀升,截至2013年7月,用戶已增長到4億人,且多地政府機關、法院、學校、銀行等推出微信公共服務,相關公眾已經將微信與騰訊緊密聯系起來。
考慮到如核準該商標注冊,將會對4億微信注冊用戶以及廣大公共服務微信用戶帶來極大不便乃至損失,同時也可能使他們對創博亞太提供的“微信”服務性質和內容產生誤認,從而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因此,商評委以《商標法》中禁止使用有“不良影響”商標為由做出不予核準注冊的復審裁定。
創博亞太遂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合議庭認為,商標申請在尊重先申請原則的同時,還應考慮公共利益和已經形成的穩定市場秩序。當發生沖突時,應當結合市場客觀實際及具體情況進行合理的利益平衡。鑒于保護不特定多數公眾的現實利益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法庭當庭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創博亞太不服一審判決,當庭上訴。
終審:微信商標不應核準注冊 駁回上訴
上午10時,此案在北京高院第六法庭公開宣判。法院認為,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由中文“微信”二字構成,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有可能會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創博亞太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也難以認定有“其他不良影響”存在。同時,法院認為,顯著特征的判斷,應當根據申請注冊的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從整體上加以認定。
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由中文“微信”二字構成,“微”具有“小”、“少”等含義,與“信”字組合使用在通訊等服務項目上,易使相關公眾將其理解為比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常見通信方式更為短小、便捷的信息溝通方式,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區分服務來源的商標加以識別和對待。因此,被異議商標在通訊等服務項目上缺乏顯著特征,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
法院認為,創博亞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經過使用,且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因此,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準注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觀點: 兜底性條款應當慎用、少用
杭州資政知識產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的聯合創始人,知識產權顧問律師王嘉認為:首先,隨意的適用兜底性條款某種程度上是理由不充足的表現,一個事務如果是常態,那么之前的立法就應該有制定,如果沒有制定,除非有明顯的不正當性,否則不應肆意駁回商標注冊申請,這不利于社會市場經濟關系的穩定,也不利于增強人們對法律后果的預見性,更何況《商標法》2014年才修訂后頒布,這就更加需要慎用兜底性條款了。其次,商標局和商評委應當加強法律學習,認真履行職責,尤其應當避免法律適用錯誤問題,很多可以用A條款的,不應當用B條款,避免讓人感覺商標局、商評委不夠權威,不夠專業。例如,關于《商標法》第30條,第31條的適用問題曾有過判例,參見《引證商標未獲初審,商標駁回如何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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