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行政復議申請及程序
資政知識產權
一、什么是商標注冊行政復議
商標注冊程序性爭議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商標注冊、變更、轉讓、續展、補正、注銷、撤銷、異議等工作中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的行政復議。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評審案件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二、商標注冊行政復議的材料
1、以書面方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書上應寫明復議申請人及其地址和聯系電話、被申請人、復議請求和理由。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但是申請人已經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名或蓋章,授權代理人提交行政復議材料的,申請人可以不簽名或蓋章,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2、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注明委托代理人及其地址和聯系電話。
申請人為外國或者港、澳、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必須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且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并提交公證認證文件的原件及中文翻譯件。
3、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公民的,應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申請人為外國或者港、澳、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其身份證明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并提交公證認證文件的原件及中文翻譯件。
4、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原件或復印件。
5、申請人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證據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求提供的或者申請人自己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兩份。
三、商標注冊行政復議的時間起算
申請人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向商標行政復議機構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行政復議機構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商標行政復議機構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
四、商標注冊行政復議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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