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商標反淡化法與州法律之間的關系
五洲商務網
到目前為止,已有28 個州制定了反淡化法。大多數州的法律與早期《州商標示范法》中的反淡化規定基本一致。示范法的反淡化規定為:對可能造成的商業信譽損害或者對一個注冊商標,或依據普通法而有效的標記、商號的顯著性造成的淡化行為,無論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商品來源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均有權提出禁令救濟。
1988 年,州示范法議案幾乎原封不動地在參議院提出。但仍未被同年的商標法修訂案所吸納。
大多數州的反淡化法除了禁止淡化行為以外,還致力于保護商業信譽免遭不法行為的侵害。多數州的反淡化保護并不要求商標必須是馳名的,這與聯邦淡化法僅僅對馳名商標給予反淡化保護有所不同。在這些州,商標的“著名”、“馳名”不是尋求反淡化保護所必須的條件。盡管法律規定的較為寬松,但實際上,法院通常仍將反淡化保護限于馳名或著名商標。華盛頓州是要求商標必須馳名的少數幾個州之一。在決定商標是否馳名時一般采用6 項非限定性的衡量標準。華盛頓州的法律仿效了1988 年聯邦商標法修訂案中的反淡化規定。(本文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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