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權在使用權侵權指控中的適用
資政知識產權
如果專利權人指控他人侵犯其專利產品或者直接依照專利方法獲得產品的使用權,則不應支持專利權人要求停止使用侵權產品的訴訟主張,而只應支持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主張。只要法院判決侵權產品的使用人賠償專利權人的損失(該損失是指專利權人因使用人使用的是侵權產品而非合法產品,從而導致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向市場提供合法產品所遭受的損失,而并非是侵權產品使用人使用侵權產品從事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益),專利權人在該侵權產品中本應獲得的市場利益就能夠得到補償,其專利權也應用盡,他也就不應對該產品的使用行為再進行控制。
能否允許專利權人在請求停止使用侵權產品與請求賠償損失之間進行選擇呢?筆者認為,一般不應允許。因為如果允許專利權人在請求停止使用侵權產品與請求賠償損失之間進行選擇,則由于通常情況下,侵權產品使用人購買侵權產品的成本要比專利權人少賣一個合法產品給專利權人造成的損失要多,如果允許專利權人做選擇,專利權人則可能會以訴求停止使用為要挾,向侵權產品的使用人要求多于其所遭受損失的損害賠償;要求侵權產品的使用人直接賠償專利權人損失,專利權人的利益可直接獲得補償,不必先要求侵權產品使用人停止使用侵權產品,使用人想要使用再去購買合法產品,從而才能實現專利權人的利益。同時,這樣的處理,在保障專利權人應得利益能夠實現的條件下,侵權產品可以繼續使用,也避免了社會資源的浪費。另外,在許多情況下,侵權產品在使用狀態中已經與其他物品或者部件緊密結合在一起,如果要停止使用侵權產品,就會造成不合理有時甚至是巨大的財物浪費。當然,如果法院判令侵權產品的使用人賠償專利權人的損失,但侵權產品使用人不自覺履行或者無能力賠償責任,且停止使用侵權產品又不會造成不合理財物損失的,則專利權人可以進一步訴求侵權產品使用人停止使用侵權產品。
根據前面的論述,筆者關于專利侵權訴訟中停止侵權民事責任適用范圍的建議是:
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使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專利權人不能要求停止使用行為。但專利權人就該使用的產品不能獲得損害賠償,且停止使用該產品不會造成不合理財物損失的除外。(本文作者:張曉都;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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