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在網絡環境中載體和內容的變化
五洲商務網
作品在現實生活中的載體多種多樣,有書籍、照片、錄音錄影等等,內容完全相同并且其載體的性質完全不同。但是在網絡環境中作品的表現形式有可能更加豐富多樣,其實質卻是二進制代碼以不同的排列組合方式通過計算機的轉換而表現出來的,也就是作品在傳播及儲存過程中實際上都是以數字化形式來進行的。例如,對特有關鍵詞進行檢索,能夠十分迅速地檢索出包含該關鍵詞的全部信息。其實就是對特定目標的一段二進制代碼排列組合進行檢索,進而檢索出所有包含該段二進制代碼排列組合的全部數據。這樣既有利于其傳播速度的加快,也有利于節省空間,便于儲存。正是因為這樣的特點,導致作品版權在網絡環境中的保護與我們通?,F實生活中的作品版權保護也有所不同。
一般來說,在現實生活中作品版權是用來保護其作品在未經許可時,他人不得私自占用、使用或利用;而在網絡環境中,由于作品以獨特的數字形式作為其載體,那么版權也同時包括其作品在網絡環境中所特有的數字排列組合方式不被非法復制、修改。但普遍認為作品在網絡環境中以數字作為載體并沒有改變作品的具體形態,而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關于計算機使用與創作作品的版權問題的建議》中指出:“被計算機改變了形態的作品不視為新作品”。然而在網絡信息傳播權當中我們就會把作品數字化的權利作為版權的一種延伸。如果僅把數字化作為一種復制,當然不會侵犯相關權利人的權利。但如果數字化也是權利人專有權利,那么其他使用人其無權進行數字化更不可以更改,只有權利人在把作品數字化之后,其他使用人才可以對其數字化以后的作品進行使用。
隨著版權在網絡環境中的行使,逐漸又衍生出了另外一種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內和地方獲得作品的權利,對于該權利的保護問題從世界范圍看目前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處理模式:(1)“ 隱含式”,即用著作權人現有的發行權、公開表演權和公開展覽權的擴大化解釋來保護;(2)“ 重組式”,即對著作權人的各類作品傳播權進行重組,把除了復制發行權之外的其他傳播方式(包括網絡傳播在內)統一為一種綜合的傳播權;(3)“ 新增式”,即在不改變現有著作權權利配置的前提下,直接賦予著作權人控制作品的數字化和進行網絡傳播的新權利。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采取的是“新增式”,也就是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了新的立法工作。信息網絡傳播權關系到權利人,網絡服務商及第三方的權益。而網絡服務商在權利人行使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過程中起了重要的媒介作用。通過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不難看出,我國在完善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同時,對其中網絡服務商的相應權利義務的規定也隨之增多。這樣不但進一步加強了對權利人的權利保護,而且對網絡服務商的具體義務與責任認定也更為明確,從根本上保護這一衍生權利的發展。(本文來源:淺析網絡服務商版權責任的分配;作者:龍迎湘、吳曉明、石晶玉、呂維剛;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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