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中明確著作權登記與立法法的關系
五洲商務網
一.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要求著作權法中明確著作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條規定, 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 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第八十條規定,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 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 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目前國家版權局頒布的《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都沒有相關的法律層面的依據。相關的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5 條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及國務院1994 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按照立法法, 我國現有的著作權登記將無法律可依。
《立法法》規定,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法律或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沒有關于作品登記的內容。國家版權局將《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作為貫徹國發(1994) 38 號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精神的措施予以施行。但是在法律、行政法規方面沒有相關登記內容。這就造成了著作權登記的實施只限于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從業工作者, 不能廣泛為外界所知。在著作權登記法律體系中, 沒有一個統一的上位法, 那么以上位法為制定依據的條例、規章不能嚴格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執行, 法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會大打折扣。為維護我國法制的統一, 作為著作權保護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 著作權登記應當在著作權法中明確予以規定, 曉知以眾, 使得著作權登記成為廣大著作權人的自覺選擇。
二. 法律規范的特點要求明確著作權登記的相關內容
《立法法》第六條規定, 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 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第6 條第二款規定, 法律規范應當明確、具體, 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根據立法法對法律規范的要求, 我們可以知道法律規范的制定需要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著作權登記作為施行20 多年的制度, 雖然外界知之不多, 但確實給著作權人行使權利帶來便利, 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著作權人作為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不安, 以國家行為擔保了登記的真實性和正確性, 登記文書成為登記事項屬實的初步證據, 便利了著作權人后續訴訟的進行, 為我國著作權侵權糾紛的順利解決提供了制度保障。這是經濟社會發展對著作權登記制度寫入著作權法的需要。在如今互聯網環境下, 作品各種形式的侵權唾手可得, 通過傳統方式傳播作品保存證據的難度和風險都大大提高, 面對互聯網新形勢, 著作權登記制度更加不可或缺。
《立法法》規定, 立法應當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結合著作權登記制度,需要立法明確著作權登記的登記事項。登記事項直接與權利人的權利相關聯。因為登記文書是登記事項屬實的初步證據。只有法律明確規定了哪些是具體的登記事項, 權利人才會對自己將握有的證據有清晰的指引, 才會在權利行使運用過程中有的放矢; 立法法規定, 立法應當規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對于著作權登記制度, 立法應當明確規定登記機構, 明確登記機構的職能與責任。這不僅是實踐中對登記機構明確需要的要求,更是遵守立法法的職責。(本文來源:論著作權登記寫入著作權法的必要性;作者:趙璽;單位: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