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登記的本質作用
五洲商務網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后自動產生。也就是說, 著作權的產生無須任何形式來證明, 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 著作權法賦予了作品著作權自動產生。但是, 著作權人在接下來行使自身權利時, 會遇到困惑、感到不安。著作權人很難向第三人舉證證明作品的著作權人是自己。由于著作權是無形財產, 著作權人和利害關系人都看不見也摸不著。沒有不動產權屬證書那樣直接, 也沒有動產占有即公示自身的所有人地位。因此, 著作權人迫切地需要一種可以用來證明、表征自身權利的方式。著作權登記就是這樣一種制度, 不僅可以給著作權人提供權屬的初步證明, 而且可以為降低交易風險, 避免權屬爭議提供制度保障。
1. 提供證明作用, 避免權屬爭議
著作權登記是對于作品創作有關的原始信息以及權利變動的基本信息進行記載和公示, 并作為著作權人擁有權利的初步證據, 從而為著作權人, 包括通過轉讓取得權利的著作權人, 以及專有權人等其他權利人提供安全保障措施。著作權登記所記載和公示的信息, 是以國家行為擔保的, 是公權力介入并實行的帶有效力作用的制度。著作權登記的初步證明作用在侵權訴訟中的作用尤為明顯, 為法院判定著作權歸屬提供了初步證明, 對方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的權利人身份, 否則將承擔敗訴風險。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權屬爭議, 維護了著作權人權利。
2. 降低交易成本
著作權登記為權利人行使權利帶來了極大便利, 不僅表現在權利人自我表征的登記證書記載上, 也表現在權利行使過程中交易成本的大大降低。如授權許可他人使用作品, 轉讓作品著作權, 以及以作品著作權作為無形財產出資等需要提供權利證明時交易成本的降低。這些圍繞著作品著作權人的初步確定表征和著作權交易而帶來的作品的廣泛傳播, 給保護著作權人與傳播作品的一致性提供了解決方案。表現在訴訟中, 由于著作權登記制度的建立, 極大減輕了著作權人的舉證負擔, 著作權人只需要出示著作權登記證書, 即表明自身的著作權人身份, 作為權利的初步證據; 對于法院來講, 縮減了法院審查著作權人身份的精力和時間成本, 對整個訴訟效率的提高和訴訟成本的降低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 維護交易安全
維護交易安全的價值作用, 主要在于著作權發生權利移轉及防止重復授權、重復轉讓時體現。如, 在著作權權利處分時, 作為受讓方的權利人或被專有許可人無法確切地了解該著作權的權利狀態, 無法獲知交易的著作權是否只有一個買賣合同。當發生多重買賣, 一件作品著作權同時簽訂了數份轉讓合同或許可合同時, 無法有效判斷著作權的歸屬。因為每一個合同都是成立并生效的, 這就給法院的判定帶來困惑, 而且實踐中各法院操作標準也不完全一致。因此, 如何在多個有效合同并存的情形下判定著作權人的有效歸屬, 又不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成為擺在法律面前的新課題。草案規定了登記的權利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為權利沖突時提供了判斷著作權有效的標準。當發生多重轉讓時, 轉讓登記具有優先作用。即經過登記的轉讓行為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轉讓登記成為法院在處理權利轉讓沖突時判斷有效的重要標準。(本文來源:論著作權登記寫入著作權法的必要性;作者:趙璽;單位: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