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專利維權|版權保護|浙江杭州知識產權訴訟律師
優先權原則源自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的是為了便于締約國國民在其本國提出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后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所謂“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一個締約國第一次提出申請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就同一主題向其他締約國申請保護,其在后申請在某些方面被視為是在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換言之,申請人提出的在后申請與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請日之后就同一主題所提出的申請相比,享有優先的地位。
隨著專利制度的發展,優先權原則不再局限于僅對外國申請人提供這種優惠待遇,而是進一步擴大適用到本國申請人,即申請人在本國提出首次專利申請之后,在一定期間內就相同主題又在本國再次提出申請的,也可以享有首次申請的優先權。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期限為自首次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期限為自首次申請的申請日起6個月。
專利優先權可分為國內優先權和國際優先權。
1.國內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又稱為“本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在我國優先權制度中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2.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又稱“外國優先權”,其內容是:專利申請人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就同一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中國應當以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該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
訪問相關文章:
? 2010- 版權聲明:本博客不具備盈利屬性,所有文章僅供參考學習,未經許可不得轉載,如有侵權可發送郵件(1458361360@qq.com)通知刪除
杭州資政知識產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祥園路108號2幢411-412室 |
浙ICP備14020287號-2 |
浙公網安備330105020004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