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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事實婚姻繼承權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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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網友在百度提出如下問題:
    這樣的一家,他爸爸老年癡呆離家出走至今未歸!他媽媽帶著他回他婆家去住,并把他家的一些東西帶回了他婆家(東西是她媽媽買的)。而他叔伯家把他家的樹賣了當時并沒有告訴當事人一家,賣完的錢也沒有給當事人一分。由于他們父母結婚沒有結婚證,但孩子的戶口在這里,他叔伯不承認他們在這里的一切(叔伯關系是他爺爺和他叔伯的父親是親兄弟,而不是他爸爸的兄弟)。并且他爸爸弟兄三個,排行老二。老大結婚到外地,十幾年沒回來一次,老三也有三五年沒有回來。(注:他們的二老均不在)
    請問一下他得媽媽有沒有繼承權,繼承家里的一切,還有者屬于那些法律,怎么向當地的律師咨詢!

    歸納:
    1、該問題涉及婚姻家庭關系,主要在同居關系能否享有繼承權,也就是民間所說的事實婚姻。
    2、提問的網友牽扯了很多不想相關的因素,如:兒子帶回家(長恨勿泣以為網友認為孩子在他父親家和在他母親家和他母親繼承家里財產有關)等等。
    3、該網友其實問的角度有問題,有舍本逐末之嫌。 

    回答:
    其實這個問題根本不必糾結他母親和他父親之間的關系,最簡單的處理方法是:
    假設他母親沒有繼承權,但是他自己,作為父子關系的兒子,是當然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繼承權。
    其實他叔伯拿走他表兄弟的財產是完全無法律依據的,連第二繼承人都算不上。

    解決途徑:
    以兒子的名義提起訴訟,繼承財產。
    但是,這里有個問題,那就是繼承的先決條件是: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他父親只是癡呆出走,所以還會涉及宣告失蹤與死亡等問題。
    建議:不用提出繼承財產,直接要求返還財產即可!有效規避上述問題。

    關于事實婚姻是否享有繼承權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條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可見,對于事實婚姻,法律重點區分1994年2月1日這個時間點,之前的承認,死亡享有繼承權;之后就不承認了,你只能主張同居期間屬于你自己的那一份財產。
    這里網友的提問就不是很清楚了,不過沒有關系,因為問題已經解決。就是前文提到的解決途徑。

    關于繼承人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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