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專利維權|版權保護|浙江杭州知識產權訴訟律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所王嘉律師依法接受本案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人擔任胡**訴其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和指派后,本人在庭審前對案件的進行了調查了解,同時依法參加法庭庭審,結合法庭調查,現發表本人代理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案事實。
2017年06月,委托人依據市場情況開始******。
二、關于本案焦點。
(一)涉案侵權產品結構簡述如下:
1、該食物垃圾處理器,包括研磨齒圈、刀盤和刀頭,刀頭安裝在刀盤上并置于研磨齒圈內,研磨齒圈的下底面設有若干個研磨槽,其特征在于,刀盤的外圈設有若干個鋸齒,研磨槽置于鋸齒的上方。
2、食物垃圾處理器還包括電機上蓋和研磨腔下蓋,電機上蓋和研磨腔下蓋制成一體。
3、研磨齒圈的內壁設有凸齒,刀頭上設有配合平臺,凸齒下側到配合平臺的保持最小距離。
4、刀盤包括上刀盤和下刀盤,下刀盤的半徑大于研磨齒圈的外徑,上刀盤的半徑小于研磨齒圈的內徑。
5、研磨齒圈的材質為不銹鋼。
(二)涉案侵權產品主要結構屬于現有技術。
代理人經檢索發現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公開的專利文件,如下:
申請人:(美國)艾默生電氣公司,于2005年02月28日,申請的名稱為:食品廢物處理器的磨碎機構發明專利,專利號2005800****7.0,公開日為2007年02月28日,相關公開技術方案如下:
1、(參見說明書第3頁第14行-第5頁第25行,附圖2-11):該食品廢物處理器的磨碎機構,包括磨碎環116(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研磨齒圈)、破碎機板組件112(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刀盤)和回轉凸耳115(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刀頭),其中,破碎機板組件112包括兩個層疊的上部盤121和下部盤122,回轉凸耳115安裝在上部盤121上,磨碎環116的下底面設有若干個凹口132(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研磨糟),下部盤122的外圈設置了環繞其圓周的若干齒124(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鋸齒),從圖2、11中可以看出,回轉凸耳115置于磨碎環116內,凹口132置于齒124的上方。(參見參考材料1)
通過上述比對可知,該專利公開的技術方案與涉案侵權產品相比,其相同的技術特征為:該食物垃圾處理器,包括研磨齒圈、刀盤和刀頭,刀頭安裝在刀盤上并置于研磨齒圈內,研磨齒圈的下底面設有若干個研磨槽,其特征在于,刀盤的外圈設有若干個鋸齒,研磨槽置于鋸齒的上方。(相當于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
2、該專利同時還公開了:食品廢物處理器100包括食品傳送部分102和磨碎機構110,該磨碎機構110布置在食品傳送部分102和馬達部分之間,食品傳送部分102將食品廢物傳送給磨碎機構110,且馬達部分包括馬達,該馬達使得馬達抽118進行旋轉運動,以便操作該磨碎機構110,從圖2右側可以看出,在磨碎機構110下方與馬達軸118所在的馬達部分上方設有一隔板,即磨碎機構110的下蓋(即研磨腔下蓋)與馬達部分上蓋(即電機上蓋)制成一體。(參見參考材料1)
通過上述比對可知,該專利公開的技術方案與涉案侵權產品相比,其相同的技術特征為:食物垃圾處理器還包括電機上蓋和研磨腔下蓋,電機上蓋和研磨腔下蓋制成一體。(相當于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
3、該專利同時還公開了:破碎機板組件112(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刀盤)包括兩個層疊的上部盤121(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上刀盤)和下部盤122(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下刀盤),下部盤122的外圈設置了環繞其圓周的若干齒124,下部盤122的半徑大于上部盤121,使得齒124延伸超過上部盤12l的周邊,從圖9中可以看出,下部盤122的半徑大于磨碎環116(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研磨齒圈)的外徑,上部盤121的半徑小于磨碎環116的內徑。(參見參考材料1)
通過上述比對可知,該專利公開的技術方案與涉案侵權產品相比,其相同的技術特征為:刀盤包括上刀盤和下刀盤,下刀盤的半徑大于研磨齒圈的外徑,上刀盤的半徑小于研磨齒圈的內徑。(相當于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4)
其區別技術特征為:
1、研磨齒圈的內壁設有凸齒,刀頭上設有配合平臺,凸齒下側到配合平臺的保持最小距離。
2、研磨齒圈的材質為不銹鋼。
(三)上述區別技術特征1明顯無創造性
1、上述區別技術特征1已經被同一申請人的另一項專利技術所公開。
申請人:(美國)艾默生電氣公司,于2011年03月28日,申請的名稱為:食物垃圾處理器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201120****66.2,公開日為2012年03月21日,相關公開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食物垃圾處理器,其磨碎機構12被包括包括磨碎環20(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研磨齒圈)及粉碎器板22,其中磨碎環20的內壁設有破碎件60(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凸齒),粉碎器板22包括多個回轉凸出部152(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刀頭),其中,回轉凸出部152上設有頂緣170(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配合平臺),破碎件60在外部部分164的頂緣170上方延伸,回轉凸出部l52的突部162的外部部分164的高度S3小于破碎件60的底部與粉碎器板22之間的高度D1,這使得當粉碎器板22轉動時外部部分164能夠從破碎件60的下方通過,且突部162的內部部分163及外部部分164的寬度和高度可以調整為在磨碎機構操作過程中保持與破碎件60及磨碎環20的最小距離。(參見參考材料2)
通過上述比對可知,該專利公開的技術方案與涉案侵權產品相比,其相同的技術特征為:研磨齒圈的內壁設有凸齒,刀頭上設有配合平臺,凸齒下側到配合平臺的保持最小距離。
2、上述區別技術特征1已經被其他不同申請人的多項專利技術公開。
(1)申請人:杭州**迅機電有限公司,于2013年07月11日,申請的名稱為:一種食物垃圾粉碎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2013204****6.X,公開日為2014年01月15日,相關公開技術方案如下:
(參見說明書第2頁第[0018]段,附圖1-4):該食物垃圾粉碎裝置,見圖3-4,在刀盤5上鉚接粉碎塊7(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配合平臺),該粉碎塊7能沿鉚釘自由轉動。在刀盤5(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上刀盤)和粉碎盤4(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下刀盤)上開有若干個用于排除食物垃圾的排除孔9。見圖2,在研磨圈3(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研磨齒圈)的壁上開有若干個用于排除食物垃圾的卸料槽10(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研磨槽)。在位于卸料槽10上方的研磨圈3壁上和刀盤5上設有若干個用于粉碎食物垃圾的粉碎器8(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凸齒),該粉碎器8為三角形凸塊。(參見參考材料3)
通過上述比對可知,該專利公開的技術方案與涉案侵權產品相比,其相同的技術特征為:研磨齒圈的內壁設有凸齒,而刀頭上設有配合平臺,而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根據常規的數值設計以及有限次的實驗,可以得出凸齒下側到配合平臺的保持最小距離。
(2)申請人:臺州**機電有限公司,于2012年07月17日,申請的名稱為:食物垃圾處理器二級研磨助推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2012203****0.3,公開日為2013年02月27日,相關公開技術方案如下:
(參見說明書第2頁第[0016]、[0020]段,附圖1-3):該食物垃圾處理器二級研磨助推裝置,包括處理上罩(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電機上蓋)、處理下罩(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研磨腔下蓋)和研磨盤1(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刀盤),處理上罩和處理下罩的內圓柱面上設置有研磨圈內襯4,所述的研磨盤1的上表面間隔固定有二個以上朝向不同的研磨助推器3;所述的研磨圈內襯4的內圓柱面上設置有研磨圈5(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研磨齒圈),研磨圈5內側與研磨盤1外緣之間設置有研磨間隙。上述的研磨盤1上設置有兩片相對的刀頭2(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配合平臺)。
結合附圖可以進一步得到:研磨圈5內圈上設有若干個與其配合的凸齒(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凸齒)。(參見參考材料4)
通過上述比對可知,該專利公開的技術方案與涉案侵權產品相比,其相同的技術特征為:研磨齒圈的內壁設有凸齒,而刀頭上設有配合平臺,而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根據常規的數值設計以及有限次的實驗,可以得出凸齒下側到配合平臺的保持最小距離。
(3)申請人:湖北**美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08月26日,申請的名稱為:食物垃圾處理器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2009202****5.0,公開日為2010年06月02日,相關公開技術方案如下:
(參見說明書第2頁第[0012]段,附圖1):該食物垃圾處理器刀盤4的外緣套有粉碎圈6(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研磨齒圈),刀盤4的上端面活動安裝有對稱的粉碎錘1l(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配合平臺)。
結合附圖可以進一步得到:粉碎圈6內圈上設有若干個與其配合的凸齒(相當于涉案侵權產品的凸齒)。(參見參考材料5)
通過上述比對可知,該專利公開的技術方案與涉案侵權產品相比,其相同的技術特征為:研磨齒圈的內壁設有凸齒,而刀頭上設有配合平臺,而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根據常規的數值設計以及有限次的實驗,可以得出凸齒下側到配合平臺的保持最小距離。
(四)上述區別技術特征2屬于公知常識,明顯不具備創造性。
區別技術特納在2為:研磨齒圈(1)的材質為不銹鋼。
依據《家用廢棄實物處理器》,發布于2008年12月30日,該日期早于涉案專利申請人,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編號:GB/T22802-2008。(參見參考材料6)
標準第4頁:5.8.4研磨刀具
粉碎廢棄食物的研磨刀具采用不銹鋼或耐磨耐腐蝕性的金屬材料制成。
四、關于區別技術特征1明顯不具備創造性的進一步論證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技術。
此處的“無實質性差異”標準應理解為“明顯無創造性”標準:在被控侵權技術與現有技術存在差異,但被控侵權技術相比現有技術“明顯無創造性”時,應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參見參考材料7)
1、國標《家用廢棄實物處理器》的主要起草單位為:艾默生(中國)電機有限公司(即:艾默生電氣公司)(參見參考材料6),而涉案侵權產品的所有技術特征均公開在其申請的專利文件中,分別為:
公開專利一,名稱:食品廢物處理器的磨碎機構發明專利,專利號2005800****7.0,公開日為2007年02月28日。
公開專利二,名稱為:食物垃圾處理器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201120****66.2,公開日為2012年03月21日。
涉案侵權產品與公開專利一、二進行技術對比后可知:其主要結構的技術特征已被公開專利一完全公開,而區別技術特征1則被公開專利二完全公開。
考慮到艾默生電氣公司系國標《家用廢棄實物處理器》的主要起草單位,且上述兩篇專利均由該企業申請并公開,因此可以肯定,任何一家意欲進入該行業的企業,均會參照國標,并對主要起草單位的專利技術進行檢索,很容易得到相關公開技術,因此可以確定區別技術特征1明顯無創造性。
2、區別技術特征1在多個不同申請人的多份專利公開文件中進行了公開,分別為:
公開專利一,申請人:杭州**迅機電有限公司,于2013年07月11日,名稱:一種食物垃圾粉碎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2013204****6.X,公開日為2014年01月15日。
公開專利二,申請人:臺州**機電有限公司,于2012年07月17日,名稱為:食物垃圾處理器二級研磨助推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2012203****0.3,公開日為2013年02月27日。
公開專利三,湖北**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08月26日,名稱為:食物垃圾處理器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2009202****5.0,公開日為2010年06月02日。
考慮到如此多家企業,如此多份專利公開文件均對區別技術特征1進行了公開,且各個企業分屬不同地域,因此,可以肯定,該區別技術特征1在行業內是公知的,即:該行業的技術領域人員都已經知曉的,故而可以認定區別技術特征1明顯無創造性。
五、原告所提請的賠償額度明顯不合理。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1、原告的損失******。
2、委托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3、關于合理開支******。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委托人采用的是公知技術,并不會對涉案專利構成侵害,其次,即使違反了《專利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侵權,但該專利創造性極低且委托人銷售行為尚未有效展開,原告據此就提出巨額賠償于情于理均無依據。此外,代理人認為原告提請的合理開支也是不合理的,是夸大其詞,讓人難以信服的。故,望貴院依法裁判,維護委托人應有權益。
此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律師:王嘉
2017年12月14日
本文標簽:專利權無效 實用新型專利侵權 不侵權抗辯 現有技術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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