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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br/>
關于組合:
組合包括拼合和替換,是指將兩項或者兩項以上設計或者設計特征拼合成一項外觀設計,或者將一項外觀設計中的設計特征用其他設計特征替換。
就“一般消費者”而言,被比設計是將同類產品或其相近種類產品對比設計1與對比設計2拼合并做細微變化后得到的外觀設計,此種拼合手法因產品屬于相同或者相近領域,故屬于明顯存在組合手法的啟示的情形。如組合后的產品設計未產生獨特視覺效果,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存在技術啟示的組合應當具備獨特的視覺效果:
如果本專利是將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多項現有設計原樣或者作細微變化后進行直接拼合得到的外觀設計,則認為這種拼合屬于明顯存在啟示的組合手法,如果沒有產生獨特視覺效果,由此得到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沒有明顯區別,則本專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關于現有設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F有設計包括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關于判斷的主體:
判斷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時,應當基于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進行評價?!耙话阆M者”是一個虛擬的主體,作為該領域類產品的一般消費者,應當對本專利申請日之前的該類產品或其相近種類的產品的外觀設計及其常用設計手法具有常識性的了解,對該類產品之間在形狀、圖案以及色彩上的區別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會注意到產品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的微小變化。
關于“局部細微”的排除:
可以通過檢索到的現有設計的狀況來分析“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如果檢索得到的對比設計大部分專利均側重A的某一個面的視圖樣式,則可以確定該視圖屬于該領域一般消費者關注的部分,與被比設計相比,雖然存在區別,但相比A的整體布局設計,其變化較為細微,可認定上述區別點均屬于局部細微變化。
關于設計空間:
設計空間是指設計人員對工業產品進行外觀設計創作時能夠自由創作的自由度,具體而言,是指在產品實用功能、技術條件、現有設計等因素制約下,設計師可進行設計的范圍,即允許產品外觀發生設計變化的設計內容。
外觀設計空間應當著重考慮產品實用功能、技術條件、現有設計等因素制約,此外評價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空間還應當綜合考慮外觀設計的三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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