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專利維權|版權保護|浙江杭州知識產權訴訟律師
——謝新林與葉根木、海寧市明揚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判決要點】
產品的外觀設專利可以基于設計本身的獨創性而被視為作品,從而獲得著作權保護。但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后,為了保護公眾對于專利行政部門專利公告的信賴利益,即使構成作品的外觀設計尚處于著作權保護期內,權利人也不得以著作權侵權為由阻止他人實施該已失效的外觀設計專利。
【案例來源】
一審案號: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2013)嘉海知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案號: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浙嘉知終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謝新林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葉根木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海寧市名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揚公司”)
【案情簡介】
2001年9月12日案外人謝瑞林將食品包裝袋(老謝榨菜)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并取得專利號為01344419.0的外觀設計專利,2006年2月15日該外觀設計專利權因未繳年費而終止。同年8月30日,謝瑞林與謝新林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約定謝瑞林將曾經申請的專利號為01344419.0的外觀設計專利中的外觀設計圖片的著作財產權無償轉讓給謝新林所經營的桐鄉市屠甸晏城醬制品廠。其后,謝新林發現葉根木所售榨菜的包裝袋與其所售榨菜的包裝極為相似,故以著作權侵權為由將葉根木以及榨菜的生產者名揚公司訴至法院。經比對,法院認為,兩包裝袋在圖案、文字、字體及排版方面只存在細微差別,整體視覺效果基本一致,構成實質性相同。
【爭議焦點】
謝新林是否可以依據著作權要求葉根木、明揚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
該包裝袋圖案作品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其保護范圍是與其附著的產品緊密相連的,只局限于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在相同或相近類別的產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圖案。同時,在該保護范圍以外,涉案圖案作品仍然可以依據著作權利受到保護,兩者并不沖突,且正是由于其保護范圍的不同而同時存在。但是,涉案食品包裝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已于2006年2月15日因未繳納外觀設計專利年費失效,這表明該外觀設計已失去了其壟斷性,即涉案圖案在食品包裝袋上的使用已進入了公共領域,在該外觀設計并未仍然受其他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其他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在該外觀設計失效后,謝瑞林將涉案包裝袋的圖案的著作權整體性的轉讓給了謝新林,謝新林受讓的該著作權的保護范圍應當與謝瑞林先前的權利狀態具有承繼性。謝新林對涉案圖案的著作權受到轉讓人權利狀態的約束,而葉根木、明揚公司對涉案圖案的使用行為,符合對已失效外觀設計的利用,并且未落入謝新林就涉案圖案著作權享有的保護范圍內。因此,謝新林要求葉根木、明揚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社會公眾基于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公告之公示效力所享有的信賴利益亦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中,專利號為01344419.0的外觀設計專利已于2006年2月15日因未繳納年費而終止。因此,社會公眾有理由相信該專利已經進入公有領域,可以自由利用。因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即產生,故公眾無法得知其對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專利的利用是否會受到著作權人的追究。若仍允許以享有外觀設計專利中的外觀設計圖片的著作權為由阻礙他人實施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專利,顯然有損社會公眾的信賴利益,亦與專利法之宗旨相悖。
葉根木、明揚公司對被控侵權的食品包裝袋圖案的使用行為,屬于對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專利號為01344419.0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受讓人謝新林在受讓外觀設計專利中的外觀設計圖片的著作權時,已經知道該外觀設計專利權已經終止,理應知道其對受讓權利的行使應當受到專利制度的限制。因此,即便謝瑞林對該專利圖片享有著作權,且該著作權尚在保護期內,謝新林亦不得以此為由阻礙他人對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自由技術的實施。
最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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