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專利維權|版權保護|浙江杭州知識產權訴訟律師
2019年7月23日,浙江新篇律師事務所的羅蘭律師參與了余杭區人民法院的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與以往商標侵權情形不同的是,被告使用的侵權商標并未直接標記的產品上,也未在銷售產品的鏈接平臺使用,而是僅在快遞面單上使用了與權利商標近似的文字。羅蘭律師通過該案簡析快遞面單上的文字是否會構成商標侵權。
案情簡介
原告在11類“自行車燈”產品上享有注冊商標“印象騎行”專有權,被告未經授權在銷售“自行車燈”產品的郵寄快遞面單上使用了“ZM映像騎行”。
本案爭議焦點
一、是否為商標性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現階段電商平臺的高速發展,網絡銷售中快遞面單是網絡銷售產品不可或缺部分。本案中,消費者購買到被告銷售的產品時,對產品的識別是從貼著快遞面單的快遞盒開始,即貼著快遞面單的快遞盒也是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所述的“商品包裝或者容器”。而快遞面單上寫的“ZM映像騎行”即不指代被告公司名稱,也不指代產品通用名稱(本案的產品通用名稱是“自行車燈”類似詞匯),也不是通用型號名稱,該處的“ZM映像騎行”對于消費者而言只能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所以該處的“ZM映像騎行”屬于商標使用行為。
二、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對比被告使用的“ZM映像騎行”與原告注冊商標“印象騎行”,文字本身并不完全相同,但可判斷為近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被告“ZM映像騎行”標識從國內消費者角度看,顯著識別部分為“映像騎行”,該部分從文字組合方式、讀音來看基本一致,是屬于解釋第九條的近似判斷。被告所銷售的產品為自行車燈,落入了原告注冊商標核準產品范圍,該產品又非來源于原告。綜上,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本案警示
本案的被告答辯認為“ZM映像騎行”屬于內部發貨代碼,只是倉庫配貨所用。但是作為產品的外包裝,上面的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不僅是根據使用人在標識上標注R或者TM標記來判定?!渡虡朔ā返谖迨邨l第(二)項的“容易導致混淆的”,以及《解釋》第九條“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都是從相關公眾或者消費的角度,從一般消費者角度看是否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和混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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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羅蘭,資政知識產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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