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專利維權|版權保護|浙江杭州知識產權訴訟律師
知識產權賠償金額的主要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和《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但王嘉律師通過案件積累得出的經驗,在考慮賠償額度時還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理解定分止爭
定分止爭與公平正義,其實大部分法官還是傾向于前者。因為公平正義是烏托邦,所有法律人都知道法律事實不等于事實,而且一味地追求法律正義將可能會陷入更大的黑白顛倒,真正的公平正義無法伸張。第二,公平正義無法進行量化考核,也就是對于法院而言只有判對和判錯,而不能具體到實現了多少社會福祉。定分止爭則是華夏民族從“上古”流傳下來的好辦法,也是便于法官法院量化考核的好辦法。
與其去追求一個烏托邦不如腳踏實地的解決更多爭端,既然沒有完美的正義,那么能去實現更多可能帶瑕疵正義也不失為一種好選擇。處女座的律師就不要挑刺了。
關于該原則對于判決金額的影響。賠償總額=賠償款+合理開支(律師費+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公證取證費)。單案看這個公式并不存在問題,但是這里面如果是系列案件,法官會只算部分嗎?幾乎都不會。至少在(2018)浙0108民初6223號和(2018)浙0108民初6226號中不是這樣。法官判決的賠償金額幾乎完美等于原告的全部案件的訴訟開支,包括敗訴的案件的費用。最后得到的結論就是原告打完這個官司,如果部分案件敗訴,但是只要有一個理由站住腳了,就能覆蓋他的成本,但是結果基本是還略虧一點點。而被告不僅要承擔敗訴案件的費用,其實還要承擔勝訴案件的相關費用(包括分攤的律師費等等)。
為什么賠償金額會這樣去計算?很簡單,這是定分止爭制度之下的一種中庸選擇。在這種判決下,即便原告部分案件訴請不合理,敗訴了,法官也會讓被告承擔絕大部分成本。一來被告本來就是理虧;二則,就算賠多點,也在法官的自由裁判權范圍內,不會改判。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對于系列案件,原告部分敗訴的,法官也不會作出非常高額的判決,因為如果讓原告賺很多錢,原告會越告越起勁,增加整個社會的訴訟量。所以此時,最好的選擇就是原告維護了市場,但是稍微虧了一點點錢。如果原告最終維護了市場但是是還要賠錢的情況下,一般原告是沒有那么大的動力去隨意啟動這個訴訟的。
除了定分止爭這個法律的基本指導思想外,知識產權律師在考慮賠償金額時還需要注意“外來的和尚”。
外來的律師好念經。從目前的司法環境看,浙江省內法院高額支持律師費的情形是極為罕見的,但是北上廣深律師除外。以臺州中院(2017)浙10民初271號在被控侵權產品單價極低,所售產品數量極少的情況下,基本全額支持了維權費用15萬元。導致最終總賠償額超出20萬元。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的律所起訴一般不會得到如此高昂的律師費支持,哪怕原告方提供了完整的律師費憑證。
外來的企業好念經。(2018)浙0108民初6223號和(2018)浙0108民初6226號案件中的原告是一家日本企業授權的中國公司,但是其股東是日本人,進一步結合臺州中院這個案子分析,該案中原告也是一家日本企業,可見兩原告都帶有涉外性質,最終的賠償金額幾乎都支持了高額的律師費用。
根據現在中美貿易戰指出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王嘉律師沒有直接證據地擔憂法院內部應當存在這樣一種思想:即要強化對涉外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以證明中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力度,利好國際輿論。
侵權賠償相關的法律規范: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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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嘉,資政知識產權首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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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簽:定分止爭 賠償金額 著作權侵權 商標侵權 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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